審批項目“瘦身”任重道遠
www.fjnet.cn?2012-10-17 08:08? 魏文彪?來源:東南網 我來說兩句
中國政府網近日公布了《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取消和調整314項行政審批項目。據規定,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事項,政府都要退出。 政府設置必要的行政審批項目,可以合理統籌和配置資源,避免出現浪費或者惡性競爭等問題。這樣的項目審批有利于促進經濟的發展,有效地維護社會與經濟秩序。但是,政府掌握的行政審批權力也應受到必要的限制,否則,過度介入社會管理與經濟活動,審批范圍過寬、項目過多,就容易導致權力尋租現象出現。 因此,國務院此次主動放松管制,有利于減少腐敗尋租的空間,促進廉政建設,提高政府的廉潔度;有利于促進政府從“管制型”向“服務型”轉變,將主要精力放在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上。 削減審批項目,限制政府在社會管理與經濟活動中的行政權力,也有利于維護社會公平公正與和諧穩定。權力過度介入到社會管理與經濟活動當中所誘發的腐敗,必然要以損害社會公平公正與和諧穩定為代價。以某些壟斷的行業為例,事實上,民資進入這些行業并沒有明確的限制,但是,通過行政審批的方式便可以間接地設置障礙。如果政府退出公民能夠自決的事項,將行政審批權力限制在維護社會與經濟秩序所需的最低限度,就能找到破除壟斷的突破口,從而使公平公正與和諧穩定得到最大程度的維護與促進。 此外,這樣還可以培育公眾的公民意識與自我管理能力,幫助政府作出最符合公共利益的決策。具體而言,盡可能地削減行政審批項目,能夠讓公民、法人與其他組織根據自身需要選擇貼近實際的行為方式,確定行業規范,最終更有效率地合理配置資源。這樣一種公民意識與自我管理能力的培植與提升,實際上也有利于減輕政府的管理負擔,能讓政府從繁雜的社會管理與經濟事務中解脫出來,將更多的精力用于做好政府的分內之事。 當然,此次取消和調整314項行政審批項目力度雖大,但項目審批制度改革不可能畢其功于一役。而且,國務院取消和調整相關行政審批項目之后,也難免會在一定程度上遭遇來自部分地方政府的阻力,導致出現“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現象。所以,國家有關部門還應進一步推進削減行政審批項目工作,將行政審批項目控制在最低限度,并通過嚴密監管與嚴厲問責,確保削減行政審批項目舉措得到切實執行。 (福建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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