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登報檢討”也該檢討
www.fjnet.cn?2012-09-12 09:57? 佘宗明?來源:華西都市報 我來說兩句
司機不系安全帶,要登報寫檢查;滯站攬客,要寫檢查……貴州某媒體經常刊登這類檢討或道歉信,一律600元一則,不能還價。貴陽市客管局稽查科工作人員表示,此舉是“上級領導的決定”。(9月11日《東方早報》) 違規當受罰,本是“責罰對應”的題中之義,可前提是“過罰相當”。個人或企業違規,倘若屬實,應被追責,但罰也該有據可依。 在貴州某些地方,違規了,就得登報檢討。它并非自愿性的,而是一種被強迫的“附帶性懲罰”。事實上,登報檢討,并不在《行政處罰法》中的“警告、罰款”等七種罰則之列,而像是“額外加罰”。再者,實名登報檢討,也泄露了個人的姓名、工作單位等事項,侵犯了隱私權。 面對不合理的罰則,人們應有“不服從的權利”。可“不服從”的代價是沉重的——你不登報檢討,就“不讓你開車”。在生計與尊嚴的權衡下,誰又能不屈從?據了解,“登報檢討”式處罰,之所以會出臺,只因是上級指令。可上級決定,終究不能取代法律,成為執法依據。 對公權而言,任何時候,都應遵循“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而從“登報檢討”在當地的沿革來看,也能發現執法規范化的軌跡:1997年貴陽市頒布處罰規定,對出租車拒載、中途甩客等行為要求登報檢查;到了2010年10月,該條規被廢除。時至如今,為何死灰復燃呢? 個中緣由,或許可從“一律600元一則,不能還價”中窺探一二。600元一則檢討,對司機來說,大概是一筆不輕負擔。在不由分說的處罰規則中,他們注定很受傷。眾所周知,罰款只是治理的“道具”,而非終極目的,“以罰代管”也違背了執法的初衷。 強制性的登報檢討,看似充滿創意,實則誤入迷途。它對違規者的意志裹挾、名譽傷害和“附帶性懲罰”,歸根結底,是以透支執法公信力為代價的。對于“登報檢討”本身,涉事部門也該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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