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丈母娘假結婚,何以至此?
www.fjnet.cn?2012-08-17 08:16? 張亞祺?來源:東方早報 我來說兩句
一則新聞讓我的內心有一絲凄苦之意。新聞說,2010年6月到12月間,因居住地被劃入經濟開發區而面臨征地拆遷的四川宜賓市翠屏區趙場鎮長江村黃金塆組農民尹定前,先與自己戶籍在外地娘家的媳婦離婚,后與丈母娘結婚,再與丈母娘離婚后與前妻復婚。尹定前事先得知,一般補償均按照人頭計算,給予支付拆遷費和繳納養老保險費補償。他之所以如此“折騰”,是為讓自己戶籍在外地的丈母娘“老有所養”,每月領到固定的養老金。至案發,該農民一家三人總計獲得十幾萬元的基本養老保險、征地拆遷費。 今年5月,由于黃金塆征地拆遷過程中村民戶籍作假問題嚴重,有關方面開展了聯合清查。迫于巨大壓力,尹定前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于7月23日被宜賓市翠屏區檢察院以詐騙罪提起公訴。 按我國刑法,詐騙罪指的是行為人以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的方式騙取被害人財物且后果嚴重的行為。就尹定前一案,出自檢察日報的新聞稿白紙黑字寫明,尹和妻子的離婚、復婚,與丈母娘的結婚和離婚,均經法定登記程序進行,不知這反復離合虛構了什么,欺騙了誰。或許可說他虛構了內心的真實想法,隱瞞了有證無愛的事實。 但我認為,綜合考慮政府方面征地補償政策的規則漏洞、尹定前行為的后果、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應當將尹定前的行為與那些用惡劣手段不勞而獲,騙取他人勞動成果或者國家財產,且為常人、社會良知所不容的行為區別開來。這才是法律制定詐騙罪的本意。 說起來,尹定前一事本質上無非是當地的征地補償規則被尹定前“無德”地鉆了漏洞。和丈母娘結婚,是為世人所笑,可多拿點補償款就真的為法所不容?實際生活中,若以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來說,一些機關、事業單位內部亦比比皆是,設立小金庫、大搞虛假報銷也都是在以合法形式騙取國家財產,但這些行為往往只以違紀行為加以處置。 反觀尹定前案,大背景是城市化進程中農民無地后失去了基本生活保障,那么征地補償款等等,多拿一點是一點,同時我國養老保障制度很不完善,農民看著城里人能領養老金,也想得到些好處。其次,涉案金額并不大,此案系三人共同參與,人均涉案金額才不到5萬元。第三,獲益者僅有包括尹定前在內的三個家庭成員,他并沒有再惡意復制這個模式騙取更多補償,即他的主觀惡意非常有限。所以,對尹定前的行為處以批評教育和收繳違法所得足矣,并沒有提起公訴的必要。 此事若往好了想,我以為是有關方面希望懲罰尹定前,以儆效尤。尹定前一案里,征地補償規則被一苦巴巴的農民鉆了漏洞,有關部門不先思考規則漏洞的問題,先想到的卻是殺此雞給那些猴看。如此行事,讓我們看到的是冷漠,感受到的是執法的死板。 (作者系經濟法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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