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善代罰的“社會服務令”值得贊許
www.fjnet.cn?2012-07-24 17:06? 徐 娟?來源:東南網 我來說兩句
深圳擬開全國先河,對市民文明行為規范立法,在第一輪民意調查中,共有49種不文明行為列入“擬處罰”名單。目前,第二輪民調已啟動,對市民不文明行為的處罰機制進行創新探索,征求公眾意見。最引人注目的是,將“社會服務令”列入處罰種類,亂扔垃圾者將強制其參加公益勞動。(7月23日《人民日報》) 據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相關負責人介紹,“社會服務令”是通過讓違法者從事有益于社會的各種公益勞動,以彌補其因違法行為而給社會和個人造成的損害。很顯然,“社會服務令”更加側重于教育、感化功能。在實際生活中,類似的做法其實在不少地方都在試行。比如,讓輕微違反交通法規者,當一定時間的交通協管員;對隨地吐痰者,從事一定時期的公共衛生維護,等等。但將“社會服務令”納入立法層面,在全國還是首創,其進步意義是多方面的。 長期以來,我國城市管理有一個通病,就是管理手段單一。目前,在不少地方主要還是依靠行政措施特別是經濟處罰對管理者施加影響,忽視了綜合手段和治本之策的運用。平時,我們見到的是強力封堵多、處罰開票多,宣傳教育少,有效疏導少。相對于日益繁重的城市管理任務而言,政府自身擁有的資源十分有限,如何吸引城市利益相關者即廣大市民參與城市管理,正考驗著政府的管理智慧和服務水平。 深圳將“社會服務令”入法,既有利于樹立政府的良好形象,又有效地降低了執法成本;既讓法律富有人情味,又體現了社會的文明與進步;既能取得廣大市民的認同支持,又能讓違法者通過行善代罰受到設身處地的深刻教育,可謂是一舉多得、事半功倍。 對不文明行為頒發“社會服務令”,表面上是行善代罰,實質上是增強其內心的愛心和社會責任感,既教育違法者,又警示他人。如果違法者僅僅為了完成一個接受處罰的過程,那么引入“社會服務令”就難以達到應有的社會效果。因此,“社會服務令”在“入法”的同時,“入心”顯得更為重要。 一方面,要掌握好“度”,不能讓“社會服務令”變為變相的人身處罰,造成受處罰者的反感和抵觸;另一方面,要完善監督執行機制,通過專門的細則明確違法者社會服務的范圍,拒絕服務或變相拒絕服務的情形,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等,并切實提高法律規定的執行力。否則,初衷良好的“社會服務令”或許會成為一紙空文。 |
- 心情版
- 請選擇您看到這篇新聞時的心情
- 查看心情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