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心入法”缺乏量化執行的標準
www.fjnet.cn?2012-07-17 07:10? 程思明?來源:東南網 我來說兩句
湖南寧鄉縣人民法院院長馬賢興在一個法治論壇上表示,要建設兩型社會,不僅要靠法治保障,還要靠良心保障。馬賢興提議把良知寫入法律總則,成為指引、評價、規范人的行為的法則。他表示:“良心都靠不住了,什么靠得住呢?”(2012年7月16日《京華時報》) 在當前道德意識逐漸覺醒的現實語境下,“良知入法”的提議雖然能夠起到重塑道德的作用。但對于這樣一個天生具備抽象范疇的良知一詞,儼然會因無法標準量化而缺乏有效地執行。 道德和法律從來都是兩個迥然不同的意義范疇,正因如此,割裂甚至模糊兩者的概念都會起到反作用。柏拉圖轉型的啟示讓我們得知,缺乏法律支撐的道德體系是非常脆弱的,只能仰賴于司法正義才能穩健地發揮正面效應。但這并表明只要把道德上升為法律的層面就能夠規避一切犯罪活動,反之,過分依賴于道德重塑顯然是顧此失彼、矮化法律的行為。 正如我們所看到的,貪污受賄、食品安全事故等固然是由于缺乏一定的道德素養和社會良知所造成的,但也和法律缺失、投機心理有關。如果按照“良知入法”的路徑分析,又是否意味著隨地吐痰、亂扔紙屑也將受到法律的制裁?而這,顯然擴大了法律的作用。 誠然,當前正處在社會轉型時期,社會多元化的發展不可避免地會面臨道德危機、良知貧乏的考驗,但一方面,道德良知的培養在短時期內并不能迅速改變;另一方面,在法不責眾的心理作祟下,難免會讓“良知入法”陷入“看起來很美”的尷尬境地。 意大利著名刑法學家貝卡里亞認為,現實生活中,若某類犯罪行為的追訴率很低,即便刑法對這種犯罪規定的刑罰很重,刑罰預防犯罪的目的也很難有效發揮,反之,即使是寬和的刑罰,只要其承擔刑罰是難以避免的,也會對有犯罪意向的人起到強大的威懾作用。因此,如果當“良知入法”被實施后,一旦把犯罪活動都歸咎于觸犯良知的道德層面,顯然將大大削弱法律懲治的目的,從而不利于預防犯罪。 “缺乏良知”成為“犯罪動機”的邏輯倒置,實則是一種錯誤的認知理念,更遑論拿“良知入法”來進行規避犯罪。良知本身作為一個社會意識形態,自然無需依靠外部的法律進行規范。把良知上升為法律層面,不僅削減了法律的嚴肅性,而且也不利于道德的自覺重塑。 強調道德的教化作用非常有必要,但“道德法律化”卻不是預防犯罪最有效的方式。想解決部分因道德缺乏而導致的犯罪問題,不僅要從讓社會的公序良俗重新回歸,最根本還是要從法律的懲戒預防著手。自此之外,那種模糊兩者關系的“良知入法”對于預防犯罪則無濟于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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