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維艱中,征稅需謹慎
www.fjnet.cn?2012-05-17 10:06? 柏文學?來源:東南網 我來說兩句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其收入在當地(設區的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稅。超過的部分,要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個稅。(5月16日中國網) 這個結論來自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的表述:“上述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再續簽,由此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金,由于雙方的勞務合同關系已經終結,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不符合上述規定,因此,實際上不應界定為補償金,對這部分收入按照規定應該征收個稅。”然而,筆者覺得這番表述,存在5個問題。 問題一,納稅服務司說,由于“由于雙方的勞務合同關系已經終結,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不符合上述規定,因此,實際上不應界定為補償金”,這個推理是從時間序列上進行界定和判斷的。可是筆者認為,更合理的界定和判斷,應當從因果關系出發。因為“勞務合同關系終結”,才發放“一次性補償收入”。如果沒有“勞務合同關系終結”之前因,就不會有發放“一次性補償收入”之后果。所以“一次性補償收入”,理所當然是“經濟補償金”。 問題二,按照納稅服務司的結論,這“一次性補償收入”,不算“經濟補償金”的話,那么應該算作什么呢?納稅服務司應當給一個“自以為是”的名稱。可是納稅服務司只是否定性指出“不應界定為補償金”,卻沒給任何名稱,便認定“對這部分收入按照規定應該征收個稅”,給人“名不正則言不順”的感覺。 問題三,退一百步講,即使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不算“經濟補償金”,納稅服務司又是依據什么法律法規中哪些條款,認定其收入在當地(設區的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稅。超過的部分,要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個稅?人民的公民覺悟越來越高,自我保護意識越來越強,依法治國、依法執政越來越成為必須。征稅當然要依法進行,那么納稅服務司應當給出征稅依據的具體內容,以便納稅人甄別。 問題四,退一萬步講,即使征稅了,怎么個征法,應當有個說法,不能留下模糊地帶。譬如這“一次性補償收入”算是獲得者哪一個月份的月收入?算是離開單位的當月,還是下一個月?還是簽字領錢的那一個月份?“按照規定計算”,是什么規定?怎么計算?這應當讓老百姓心中有數,明明白白,以便被征稅時復核。 問題五,民生維艱中,征稅需謹慎。征稅部門對“一次性補償收入”征稅后,如果“勞務合同關系終結”者長期找不到工作,征稅部門返還所征之稅嗎?如果返還,那就應該承諾;如果不返還,道理何在?征收個稅,本來就應該按照年收入征收,更應該按照家庭年收入征收,只是由于征稅部門的懶政不作為,才導致當今按月按人征收個稅的不合理狀況。 納稅是應該的。沒有納稅,就沒有公共服務。沒有納稅人,就沒有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然而,不但稅收的用處安排需要納稅人睜大眼睛,怎樣征稅更需要征稅部門謹慎從事。幾十年來,國家稅收增長太快,國民收入增長太慢,社會財富分配嚴重不公,百姓消費嚴重乏力,內需嚴重不足,早已嚴重影響到社會經濟的正常發展。當前中央正在努力促進百姓消費,設法提高百姓收入,改善財富分配格局。這些,納稅服務司也得放在心上啊。 |
- 心情版
- 請選擇您看到這篇新聞時的心情
- 查看心情排行>>
- [ 03-27]先讓收入透明,再談家庭征稅
- [ 02-23]“加班稅”征不征 稅收機關未必說了算
- [ 01-17]看國外怎么對家庭征稅
- [ 09-26]今天開游艇征稅 明天開什么?
- [ 09-26]豪華游艇載不動征稅成本
- [ 09-26]“征稅船”也應納入“三公”監督
- [ 09-05]希望“用稅”像“征稅”一樣嚴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