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罰路”暗“陷阱”明“坑車”
www.fjnet.cn?2012-04-24 22:25? 熊傳東?來源:東南網 我來說兩句
“常罰路”怎敢視法律法規為兒戲?協管員是否有權貼罰單?公安部曾于2011年11月24日召開堅持公正廉潔執法、堅決杜絕公路“三亂”視頻會,要求各級公安機關規范執法行為,交通協管員不得參與執法,嚴禁其從事交通違法處罰、開具法律文書等路面執法工作……再說,違章原本是以教育為主的執法形式,為何一旦進入實際操作程序往往常“變味”? 既然國家相關法律已明確規定,只有取得執法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才能進行行政處罰,顯然東莞市虎門鎮交警大隊協管員行使行政處罰權,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自然系違規行為。重要的是,作為交管部門理當在“禁止停車”路段或地方,做出明確明顯規范的“標識”或“標志”,不要設“霧里看花”或“水中望月”式的“陷阱”。這樣容易誤導或造成車主判斷的混亂或失靈從而導致違章停車。 值得提醒的是,廣東省東莞市虎門鎮交管部門巧設“常罰路”使之成為“創收”之路,并非個案,幾乎有路的地方就有“此路”。維護交通秩序,保障車輛暢通,社會賦予重任。 倘若條條路段皆“陷阱”,道路成為“斂財”工具。那么,“堵”的不再是我們的路和車,“堵”的而是我們的“心”——一顆對執法部門信任的心,一顆對權力部門公信的心。期望個別交管部門不要為道路“添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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