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的人格尊嚴同樣需要得到保護
www.fjnet.cn?2012-03-22 08:52? 魯開盛?來源:東南網 我來說兩句
3月20日,沈陽太原街有大商場將一些小偷的照片、姓名、年齡及犯罪記錄等信息公布在商場出入口,并上寫“嚴防小偷(嫌疑人)”幾個大字,引起眾人圍觀。(3月21日《沈陽晚報》) 公示小偷照片固然可以對小偷起到一定的威懾作用,同時也可以提高市民自我防范意識,但卻損害了小偷或被誤指小偷的守法公民的合法權益。向社會公布人像的做法只適合通緝正在潛逃的案犯,而且必須由公安機關發布,所以從嚴格意義上說,沈陽太原街商場這種公示小偷照片的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的。 《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而所謂人格尊嚴,則是指與人身有密切聯系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不容侵犯的權利。 小偷的人格尊嚴同樣需要得到保護。毋庸置疑,小偷在人民法院審理、定罪、量刑和處罰前,也和其他正常公民一樣,他們的人格尊嚴權同樣受到法律保護,任何機構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對他們的合法權益進行侵害。 公示照片客觀上堵死了小偷悔過自新的路。一日行竊不等于終身為盜,即便慣偷也或許有幾分難以啟齒的理由,商場不能為了自身安全而侵犯他人權益。顯然,公示照片已經近乎于古代為了易于辨認而在小偷臉上刺青的處罰了。將他們逼到了絕境,想退也不可能了,這無疑對全社會沒有什么好處。 “人人生而平等,這是不證自明的真理”。這句話不僅是說在守法方面人人平等,而且是說人人都有可能“犯罪”。公示小偷照片的決策者們,不要說你們永遠不會“偷”。當你們沾沾自喜、自認高人一等的時候,千萬不要喪失應有的警惕。 沒有人能游離于規則之外。只有保護了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在內的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才能保證全社會的合法權益。所以,在打擊違法犯罪時,我們一定要做到嚴格依法,而不能劍走偏鋒、以暴治暴——遠的說是能否與依法治國方略相適應,近的說是與你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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