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死亡”引來的質疑并非不可避免
www.fjnet.cn?2012-03-02 09:54? 秦玉罕?來源:新聞晨報 我來說兩句
從湖北來廣東臺山打工12年的黎亞平因涉嫌偽造國家公文被關入臺山看守所。2月21日,黎亞平死亡。看守所提供的視頻顯示,黎亞平在看守所的洗衣房內做完51個俯臥撐后暈倒,送醫搶救無效死亡。看守所稱,黎患有高血壓,平時就喜歡做俯臥撐,死亡屬于意外。(3月1日《廣州日報》) 從現有資料看,黎亞平之死可能確屬意外。因為公安方面不僅提供了黎亞平收押看守所時的體檢資料,顯示其患有高血壓,而且也公布了其死亡前后的監控錄像資料,兩者之間可以相互印證。目前,死者家屬和公眾的疑慮則是出于對法律規定的誤讀。首先,我國法律對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條件有明確規定,高血壓病人并不在法定的免于羈押范圍之內,看守所收押黎亞平的行為并不違法違規。其次,我國的刑事訴訟分為公安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審判三個階段,而法律對每一個階段都明確規定了辦理期限。本案中,黎亞平被移送法院審理,根據法律規定,該階段的羈押性質已經不屬于刑事拘留,羈押期限的長短也取決于法院的審理期限且可以在判決后折抵刑期,不存在超期拘留的問題。 值得我們深思的是,這樣一起“情理之中、意料之外”的死亡事件,何以引起廣泛的關注。我國目前正處于人口流動的活躍時期,公民的誠信水平又有待提高,導致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免于羈押措施在司法實踐中很難得到有效適用,故而看守所內往往人數較多,給看守所及工作人員形成管理壓力,疏漏和不足在所難免。比如,我國雖然規定了對收押人員進行入所體檢和定期復查制度,但由于羈押人員過多,復查工作并不能完全依法依規進行。本案中,看守所工作人員雖已掌握了黎亞平患有高血壓的情況,但未能給予定時復查并對其運動情況進行適當提醒和限制,不能不說有虧職守。 目前,我國看守所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國務院在199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這個條例發揮過積極的作用,但沒有明確規定看守所違法事故的處理程序和責任承擔問題。事故發生后,處置和公開程序往往有所欠缺,難免讓當事人和公眾產生“暗箱操作”的懷疑。因此,加強看守所的內部管理,首先要健全事故的處理程序且明確法律責任,并將處理過程和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在押人員在羈押期間死亡,而其家屬對死亡原因有疑問的,應由專門的第三方主持死亡原因的鑒定,并根據鑒定結論進行處理。 除了管理方面的原因外,外部監督力度也有待加強。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看守所設在縣級以上的行政區域,由本級公安機關管轄。這種管理體制,對于保障偵查權的實現和控制犯罪無疑是成功的,但卻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看守所中立原則。這種“原告看被告”、“偵羈不分”的羈押制度,外部監督力量難以介入,也容易引來懷疑。 加強監督,需要建立一條可持續的、長久的監督渠道。公安部早在1997年就已發布了《關于主動接受人大、政協對看守所工作檢查監督問題的通知》,明確要求看守所應主動接受人大、政協的檢查監督,但實踐中卻很少能夠落到實處。其實,一個可行的做法是:嘗試建立羈押場所巡視制度,即選取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不定期到看守所開展巡視活動,實地觀察看守所各個區域,隨機選取在押人員進行談話,了解其日常待遇等狀況,將發現的問題交監管部門解決,并實時跟蹤解決進度和結果。條件成熟時,也可將巡視監督員遴選的范圍擴大到普通的人民群眾。通過這種民意監督的方式,督促看守所規范監管,滿足民眾的知情權,從而提高看守所內部工作的透明度。 從概率上講,意外死亡的事故確實很難避免,但如何面對媒體和公眾的合理質疑,還需要有關部門在內部管理和外部監督上多想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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