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打假舉報人獎勵制度可行
www.fjnet.cn?2012-03-01 07:59? 季建民?來源:東南網 我來說兩句
2月20日,被譽為“民間打假第一人”的王海,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函建言,建議修改《藥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質量法》等法律,建立檢舉人分享罰款制度,檢舉人可分享行政罰款的50%作為獎勵。同時,建議建立檢舉受理回執制度和處罰決定抄送檢舉人制度,要求行政監管機構接到檢舉后出具書面回執,并將處理結果報告給檢舉人(見2月28日《新法制報》)。 對于食品、藥品造假的現象,不僅讓消費者蒙受到一定的經濟損失。而且食品、藥品造假的現象,也有可能嚴重危及到消費者的生命安全。尤其是在最近一個階段里,許多國家運動員集訓隊,對于隊員在外面用餐的問題,到了談虎色變的地步了。一些國家運動員的集訓隊可以“自己動手,豐衣足食”,而對于廣大的消費者來說,是難以實現自己養豬、自己養雞自給自足的局面的。 誠如打假者王海所言,打擊欺詐行為靠有限的行政監管資源是完全靠不住的。在一波又一波的食品和藥品造假現象中,許多商家欺詐行為的被發現,被公之于眾,許多都是廣大的消費者和媒體跟蹤報道的結果。 2011年底,重慶市萬州區法院一審認定職業打假人劉江(真名黃勇)伙同另外兩人以舉報電視臺發布虛假廣告相威脅,勒索全國各地309家電視臺,涉案金額多達242萬元,以敲詐勒索罪判處劉江有期徒刑7年,另外兩人也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和3年(緩刑)。 許多地方電視臺利用虛假廣告,坑害廣大消費者的利益,不僅沒有受到法律應有的制裁。相反地是打假者懲治電視臺的欺詐行為,反而被法院羅列上勒索全國各地309家電視臺的罪名。這樣荒唐的判決是在保護誰的利益,這樣荒唐的判決是在維護誰的“合法”權益?正是消費者打假缺乏法律上應有的支撐,才是導致打假者鋃鐺入獄的悲劇。在打擊欺詐行為靠有限的行政監管資源是完全靠不住的情況下,發動廣大的民間資源草根力量,對于民間的打擊行為給予行政罰款的50%作為獎勵,是滌蕩食品、藥品造假現象的利器。 民間打假需要耗費大量的精力和時間,而且添置有關打假的設備和裝置,更需要有一定的經濟保障。打假者費時、費力、耗費經濟資源,卻得不到有效的經濟保障,也就會讓打假者的熱情日漸枯竭。而且民間打假剝奪的是造假者的商業利益,也就導致民間打假充滿了風險。我們常常說讓造假者傾家蕩產,讓欺詐消費者的人傾家蕩產。可是這樣的表態如果沒有制度上的保障,只能成為不切實際的空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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