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來為女性生育權“埋單”
www.fjnet.cn?2011-11-01 16:19? 米小玫?來源:東南網 我來說兩句
報載,“我產假滿后回到公司上班,才知道產假期間公司停發了我的工資……”日前,市民劉女士向本報新聞熱線反映她的煩心事,她說其要求公司支付她產假期間的工資,結果遭拒。(見10月31日《莆田晚報》) 該公司停發劉女士產假期間的工資,理由是“劉女士在產假期間停止為公司勞動,也沒有為公司創造效益,停發她的工資是合情合理的”。殊不知,我國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婦女權益保障法》對女職工在結婚、孕期、產期、哺乳期中享有特殊的保護及相關的福利待遇,都作出了詳細規定。如《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8條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第4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假、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顯然,該公司的做法,涉嫌違法。 值得一提的是,我國女職工在就業和工作中常因生育問題受到不平等待遇。全國婦聯一份調查顯示,有40%的婦女在孕期沒有受到特殊保護,因生育等正常生理行為受到權益侵害。特別是規定女性幾年內不準結婚、不準懷孕,已成為企業用人的潛規則。雖然企業有用工自主權,但“家規”必須合法;否則,以產假、哺乳等為由,降薪、停發工資、辭退女職工,都屬違法行為。同時,女職工因休產假被降薪、被停發工資、被開除,雖然通過仲裁裁決可以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也會在女職工心中埋下了揮之不去的陰影,其背后暴露出了女職工生育權保護的“雞肋”。 其實,生兒育女對每個家庭都是一件大事,也是職業女性必然面臨的一個大問題。同時,對女性生育權的保護,實則是對下一代健康素質的保護,也是對人類繁衍生息的保護,關系到整個社會的和諧發展與文明進步。因而,保護女性的生育權是全社會受益,責任應由全社會承擔。企業雖是婦女勞動的受益者,但企業能力也有大小,一個女職工從懷孕到生育再到完全康復上班,一般需要一年的時間。對大型企業,也許能承受,但對小型企業,恐怕難免不侵犯女性的生育權。所以,我們在強調保護女性生育權的同時,不能忽視這個國情。有鑒于此,筆者認為,除了加大違法處罰力度,敦促企業遵紀守法以外,還需要從政府和社會的角度來完善社會保險和社會保障方面的相關制度設計,如制定生育保險制度,讓用人單位按月交納;對保障女職工生育權的企業,給予政府補償等,真正合理分配保護責任,把保護女職工的生育權落到實處,才是長遠之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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