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經審理認定,2004年至2009年期間,原海南省東方市委副書記吳苗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賄賂共計213.7萬元。去年11月,吳苗因犯受賄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他在懺悔材料中這樣剖析自己:“自己在地方當組織部長,沒人敢監督。最后憑借權力,大肆受賄走上了不歸路。”(據2011年9月14日 中國之聲《新聞縱橫》)
“肚子疼埋怨灶王爺”,類似吳苗這種“抱怨”,在落網貪官中并不是個別現象。原泰安市委書記胡建學曾說過:“官做到我這一級,就沒人能管了。”吉林省延吉市原林業局局長許杰也說過:“我是單位的‘一把手’,撈錢的機會太多了,也太容易了。只要動一動腦筋,錢就來了。”胡建學的話、許杰的話和吳苗的“抱怨”所表達的差不多是同一個意思:“沒人敢監督自己”。
落入深淵的腐敗分子抱怨“沒人敢監督自己”,恰似振聾發聵的宏鐘巨鼓,擊中了領導干部監督制約相關制度機制的軟肋。腐敗分子所擁有的寬松犯罪環境,正是監督制約制度機制缺失所致。教訓告訴再次我們:絕對權力必須要有絕對制約,絕對制約必須依靠科學的制度機制。
制約的前提是監督,沒有監督,權力制約就缺乏基礎。真實有效的監督應該是全程性的過程監督。事實上,我們目前對領導干部的監督往往僅僅限于行政監督和司法監督。由于這些監督方式只能是時點性、間或性的監督,因此就形成了“管得著的看不見、看得見的管不著”的怪象。結果導致案發之后,常發有關“監督難”的“基本”感嘆:事前基本沒有監督,事中基本缺乏監督,事后基本不是監督。
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要限制絕對的權力,必須要有絕對的制約。行政監督勉為其難,司法監督功力有限,怎么辦?經驗一再表明,對絕對權力的絕對制約,必須依靠建立在異質性基礎之上的,比權力更高一層的東西——制度機制。即把權力置于一套設計好的制度機制中,通過多種異質化力量達到相對平衡的方式來實現制約。
制度機制之所以能制權,一來是由于其具有異質化的力量或能量,而不是僅有類似用權力制約權力這種單一性的、同質化的力量或能量。二來是由于多元素整合。即把多種要素或多種力量組合在一起,并把它們設計成一個科學的系統,并通過這個系統合力去制約其中的某種能量或某個要素,制約的關鍵是由于有一整套制約的機制存在。
當然,建立一整套監督的科學系統之后,還必須解決好監督主體誰來擔當的問題。只有以主權在民為靈魂和統帥下的民眾監督、輿論監督和其他方面的監督來合力制約權力,才能有效遏制“一把手、一拍腦袋,決定就下了;一把手、一動腦筋、錢就來了”的現象,防止權力“好用”變成“濫用”,從而使權力最終馴服化,真正造福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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