糊涂證據糊涂判
之所以該案一直懸而未決,引起爭議聲一片,關鍵在于證據不清。“事發距今已有兩年,最關鍵的兩個證據——監控錄像和目擊證人都難以獲得,這使案子變得越發糊涂。”王潛說。
另外兩個證據,又顯然效力不足。
第一個證據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該證明一開始便面臨“失效”質疑。根據今年6月16日紅橋法院一審判決書的陳述:“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于2009年11月14日出具交通事故證明。”此時,距事發已25天,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在勘查之日起10日內制作完成。
但王潛認為,“逾期的責任在于交通管理部門辦事不力,但并不影響該證明作為證據的法律效力。”
在有效的前提下,本案交通認定書效力的關鍵,是由天通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該意見將認定車體是否與王秀芝老太太有接觸,這個判斷將敲下一錘——到底是“撞人”還是“救助”。
可惜的是,在庭審當場,當法官詢問鑒定意見中“不能確定小客車與人體身體接觸部位”的具體含義時,天通司法鑒定中心人員回答,“既不能確定津HAK206號小客車與行人王秀芝身體有接觸,也不能排除津HAK206號小客車與行人王秀芝沒有接觸。”
現場立馬噓聲一片,王潛認為,該鑒定意見失去了實際意義,“用老百姓的話來說,就是什么都沒說嘛!”
最后一個證據是醫院對王秀芝老人傷情的診斷:“無法確定原告傷情的具體成因,但能夠確定原告傷情系外傷所致。根據原告的年齡及具體傷情,原告自己摔傷的可能性較小。”
因為這個證據,以及紅橋法院判決書中表述的判決理由,“被告(許云鶴)發現原告(王秀芝)時只有四五米,在此短距離內作為行人的原告突然發現車輛向其駛來,必然會發生驚慌錯亂,其倒地定然會受到駛來車輛的影響。”一審判定:許云鶴承擔40%的民事責任,賠償王老太108606.34元,其中包括殘疾賠償金87454.8元。
判決書一經曝光,公眾評說不一,認為“葫蘆官判了葫蘆案”。其中,一個“必然”、一個“定然”被列為笑柄,被認為是法官主觀臆斷的荒誕體現。
對此,王潛和李顯東均向《中國經濟周刊》表示,判決是有爭議的。“證據不清,且按照法官并不準確的邏輯推理來作出判斷,是難以服眾的。”
王潛認為,經過二審,該案改判的可能性非常大。“原告證據不足,是不應該勝訴的,二審肯定會駁回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