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路修了幾天就停工不修了,村民反映說,是因為修路成本上漲,不賺錢,不修了。而施工方代表則說,是“目前工人太難找了,如果村民們愿意出工,幫忙修路,這個工程我們愿意做。”說穿了,還是因修路不賺錢,不然,出高價,還怕請不到工人?
村路修成“爛尾路”,我認為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修路合同不規范,簽訂得太早。這條路的承包合同是2009年簽訂的,而當年的拆遷工作都沒有完成,為什么不等拆遷工作完成后,所有修路障礙掃清后,再簽訂修路承包合同呢?畢竟,這條村級公路,修路是做公益事業,鎮政府和村委會理應負責拆遷工作。可是,令人遺憾的是,拆遷工作沒完成就簽訂修路承包合同,合同簽訂了,不能立馬修路,跨兩個年頭,這期間正是物價飛漲時期,自然難以賺錢了。這雖有施工方不履行合同的問題,但更多的是有關方面決策失誤所造成的問題。另一方面承包手續不規范,層層轉包,抬高了修路成本。村路修成“爛尾路”,除了原材料漲價以外,還有一條主因就是工程層層轉包。修村路,本來沒有多大的利潤,而今,張三招得承包權后轉包給李四,李四再轉包給王五。這樣層層轉包,修路所剩利潤無幾。加之原材料上漲,修路只好虧本了,誰愿意再修?而《合同法》第272條、《建筑法》第28條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8條都明確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可見,修路時層層轉包,是一種違法行為。而修該村路出現了層層轉包行為,有關監管部門豈能熟視無睹?
俗話說:要想富,先修路。修村級公路,不僅是一項公益事業,也是一項惠民工程。把這項工程做好了,就會成為聯絡群眾情感的紐帶、惠及群眾致富的橋梁。從這個方面講,有關部門理應加強修路的監管。不僅要嚴格程序,規范招投標行為;而且要強化監管,杜絕層層轉包,預防腐敗,確保工程質量。否則,等村級公路修成“爛尾路”,只會阻隔人民群眾對政府的信任,使政府公信力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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