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沒有媒體的曝光,如果沒有無數網友的熱議,那么,犯有強奸罪、故意殺人罪的李昌奎,可能會在多年以后重新走向社會,然而,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一紙改判,終于將李昌奎拉到了鬼門關前。
據2011年8月23日《新京報》消息,8月22日,云南高院在昭通市開庭,對李昌奎故意殺人、強奸一案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并當庭宣判。云南高院再審認為,被告人李昌奎因求婚不成及家人的其他瑣事糾紛產生報復他人之念,強奸、殺害王家飛后,又殘忍殺害王家飛年僅3歲的弟弟王家紅,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強奸罪、故意殺人罪,且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雖有自首情節,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原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對李昌奎改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量刑不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改判李昌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一般而言,現在已經身處鬼門關前的李昌奎,很快應該就會走進地獄。
仔細思量李昌奎故意殺人、強奸案的前前后后,及因此而引發的億萬民眾之熱議,我們不難發現,社會輿論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李昌奎案的再審,以及判決結果。
那么,此次啟動再審程序是否具有隨意性,而判決結果又是否體現了司法公正呢?有評論認為:“程序正義是現代公民應有法治意識,李昌奎的極刑固然讓有些人欣慰,但再審程序的隨意性,亦值得警惕。”
但筆者認為不盡然,首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4條、205條的有關規定,即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的,應當再審。而李昌奎案的二審,確與此甚為吻合。
其次,任何司法程序都應該是最大限度地保證社會公正、司法公正,否則,這樣的程序本身就值得世人反思。
再者,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所作的“量刑不當”之定義,是精準的,是符合法治精神的,應該予以高度肯定。
此前另有相關新聞報道,即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賀衛方認為,目前以外力影響司法的維權模式其根源還是在于司法不獨立,不能完全排除外界的干擾。借助外力干預司法的模式,可能在個案上發揮糾錯的功能,但這種模式本身是缺乏制度思路的。在此案中,李昌奎二審判決作為終審判決,只要不是將無罪判有罪,量刑畸輕、畸重,只是死緩和死刑立即執行的區別的話,還是應該維持其穩定性。如果輕易改判,反而可能引發更多民眾效仿。
然筆者認為在缺乏制度思路的大前提下,包括輿論等在內的外力,其實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司法的公正、社會的公正,所以應該值得肯定,而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就李昌奎一案啟動再審程序,并做出了改判,其積極意義是非常重大的。
還有評論認為司法獨立是不受任何諸如輿論等外力的影響。筆者認為這其實是一種極端思想的體現,因為任何不受外力影響的“獨立”,其實就是至高無上,而不受任何約束,即“一言堂”的變種罷了。
總而言之,筆者認為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就李昌奎案啟動再審程序,并予以改判,不僅合法,而且順應了民意,還體現了司法公正、社會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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