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渤海漏油事故發生以來,康菲公司一直躲躲閃閃。到了8月12日下午,康菲公司媒體見面會在兩度推遲后,才以網站公告形式,稱油基泥漿總量由原來預計的1500桶增加到2500桶。同一天,國家海洋局也發出公告,指責康菲對B平臺溢油處理工作敷衍塞責、治標不治本,措辭極為嚴厲。有媒體稱,從康菲公司的舉動來看,以懈怠、傲慢、敷衍等詞匯來形容并不過分。
此前,對于渤海漏油事故,法律界解讀:由于我國環境保護法律方面的原因,肇事的康菲公司的賠償將不會超過35萬元。這樣的處罰,對康菲這樣氣壯如牛的大公司一點都沒什么威懾力。目前漏油事件造成的后果已經危及海洋水產養殖,渤海灣許多漁民養殖的水產品已大量死亡,漁民的法律訴訟遇到困難。渤海漏油事件挑開了我國環境保護立法和執法的膿瘡。對比墨西哥灣漏油事件,英國石油公司為漏油污染付出了200億美元的賠償,并在漏油事件發生后不到半年內就順利運作。應該說,美國《1990年油污法》為此類基金的運作,以及其他應急處理環節提供了框架和機制保證。
從事能源與環境法工作的美國約翰·W·格雷格律師認為:“一個清晰的法律框架是制止漏油和污染事故的重要前提。”我國環境污染事件的處罰不力,難以發揮威懾作用,除了相關部門的監管和執法不力外,更在于立法滯后,法律缺乏懲罰力度。而在我國目前環境污染問題比較突出的情況下,環境保護的法律為什么遲遲未能與國際接軌呢?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對環境保護是重視的。2006年全國兩會期間,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回答記者有關環境污染的問題時說,我們多次強調,中國絕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要給子孫后代留一片青山綠水。遺憾的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國環境污染嚴重的局面尚未得到有效地控制。在我國的不少地方原來清澈見底的河水沒有了,蔚藍色的天空沒有了,清新的空氣沒有了……
我國的環境保護立法之所以缺乏前瞻性和懲處力度,究其原因,一是怕影響經濟的發展。許多地方擔心經濟上不去,在引進或審查項目時,明知有些項目可能造成污染,依然睜一只眼閉一只眼。這樣,連已有的法規都難以落實,更不用說去推動更加嚴厲的法規制定了。環保法規執行難,也影響了立法部門的積極性,導致新的更加嚴格的法規難以出臺。民間雖有一些呼聲,但往往也是當自身受害時比較激烈,一旦與自己無關,許多人也會希望不要因為所謂的環保影響了當地的經濟發展。二是阻力太大。因為環保立法懲處的對象不是普通的老百姓,而是那些投資辦企業的人和相關的政府部門,真正執法起來,難度相當大。三是環境污染造成的后果往往不如錢來得那么快,而且受影響者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這就讓一些人存有僥幸心理。在許多經濟落后的地方,為了能盡快擺脫困境,不少人愿意冒險,飲鴆以止渴。
渤海漏油事件為我們敲起警鐘。在我國有著大量外資企業的情況下,在我國不少國有和民營企業缺少環保意識和社會責任感的情況下,為了民族利益和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我們沒有理由繼續讓環保立法滯后。我們應當借鑒其他國家成功的經驗,未雨綢繆,讓立法走在重大污染發生之前。在加強立法的同時,更要加強執法的力度,發揮法律的懲戒教育作用,有效遏制環境不斷污染的勢頭,真正給子孫留下一片青山綠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