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國務院法制辦就6月10日出臺的《精神衛生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征求民意意見結束。質疑多集中在“如何規避被精神病”,“擾亂公共秩序是否應該被收治”“強制收治歸醫療還是司法”等幾方面。(7月11日 紅網)
筆者認為,此類問題確實是《草案》制定過程中必須解決的問題,但是,過分關注難免進入思維窠臼。在《草案》之爭背后,民眾對民意表達渠道擔憂才是問題的結癥所在。
按照常理,如果精神病患者在公共場所病情發作,對其他人的人身與財產構成威脅的行為我們應當采取積極的舉措避免,將“擾亂公共秩序”作為非自愿住院醫療措施的適用條件未嘗不可。但是,我們隨即也會援引出諸多“被精神病”的案例,揭露黑幕、被迫上訪、多方糾紛等原因都可能導致被觸動的利益享有者將“被精神病”作為對當事人進行打擊報復的手段。沒有對“擾亂公共秩序”之類強制收容標準進行細化之前,每一個民眾都會心存“被收容”的擔憂。
《草案》的目當是基于對精神病患者的救助基本立場,顯然,“如何規避精神病”,“擾亂公共秩序是否應該被收治”針對的不是單純意義上的精神有障礙或疾病的人群。如果“擾亂社會秩序”者被定義為精神病,那么是否也就意味著當事人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或者從輕接受“擾亂公共秩序罪”的懲罰?或者說,如果“擾亂社會秩序”者被定義為精神病,是否意味著精神病收容已經不再具有社會救濟的功用而變為,對擾亂公共秩序公民的制裁措施?
盡管,我們可以將對精神病人“錯誤判定”簡單的歸咎為醫療失誤或者上升為司法高度,但我們無法規避的現實是:公民為何要擾亂公共秩序?而能夠利用精神病治療這一途徑的權利群體為了要借助于此種手段解決公共安全問題?誠然,社會許多游手好閑之人擾亂公共秩序屢見不鮮,既然有司法的大旗,卻為何要針對部分的“擾亂公共秩序”者采取讓自己理虧的方式?是正常的司法渠道不能阻遏他們“擾亂社會秩序的行徑”卻非要限制其人身自由還是另有隱情?
以“被精神病”做掩護的打壓已經成為許多人心照不宣的途徑,當當事人的話語權被無情剝奪,申辯也就變得毫無力氣。河南漯河上訪農民徐林東被強行送到精神病院關了6年,武鋼集團職工徐武被送到醫院接受治療并為之付出了五年的代價; “深圳鄒宜均案”“廣州何錦榮案”“南通朱金紅案”和“福建陳國明案”都因家庭財產糾紛,當事人被近親屬以綁架方式送往精神病院,(7月11日,紅網)當“被精神病”變為權力強勢者手中的盾牌,當事人的司法維權之路不可謂不逼仄。
因而,筆者認為,當自身利益需要捍衛時,以一種不平和的方式“擾亂公共秩序”很可能被抓,以一種平和的方式卻可能“被精神病”,那民眾利益訴求的表達途徑在何方,這才是問題的關鍵所在。 民眾所傳達的或許也正是這樣一種恐慌,矛盾的焦點不是《草案》本身對普通精神疾病患者的救助與保障,而是表達了公民對自身利益保障途徑的迷茫與擔憂。
就《草案》本身來說,是社會保障弱勢群體的制度進步,是精神病患者的保障之法。然我們的爭議已經超越精神病患者保障層面,開辟民眾民情民意的表達渠道并保障渠道暢通,同時花大力氣解決民生訴求,才是我們針對《草案》爭論的解決途徑提出的更高層次要求。
- 2011-07-12《精神衛生法》與權力張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