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政府發出進一步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意見。意見確定兩類重點采用行政調解的糾紛,一是行政機關與公民的爭議,比如征地拆遷、社保等行政爭議。第二類是與行政管理有關聯的民事糾紛,比如交通損害賠償、醫療衛生、消費維權、物業管理、勞動爭議等。對于不積極配合行政調解、不能及時化解糾紛,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予以問責。
調解屬于具有濃厚中國特色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具有節約訴訟資源、分擔訴訟壓力、提高社會糾紛解決效率、減少社會糾紛解決成本、促進社會和諧的優勢。調解包括人民調解、司法調解和行政調解三種類型。行政調解是大調解格局的重要環節,同時也是政府柔性治理的重要載體。遺憾的是,行政調解普遍不盡如人意,遠不如人民調解和司法調解活躍。近年來人民調解和司法調解開展得紅紅火火。今年1月起,新頒布的《人民調解法》正式實施,明確賦予人民調解協議法律效力。司法調解也頗為活躍,近年來兩高工作報告反復強調司法調解,最高法院也出臺了促進司法調解與人民調解銜接的司法文件。唯獨行政調解顯得相當薄弱,成為制約調解制度整體發展的短板。
其實,行政調解具有自身獨特的優勢和功能。主持行政調解的行政主體多為具體的行政職能部門,專業性和權威性較強,能充分利用所掌握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為該領域內發生糾紛的當事人提供更有效更有權威的調解。同時,可以節約當事人的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
行政調解充分肯定了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價值,當事人在行政調解過程中,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主、自愿、自由、自治地處分自身權利,不必俯首聽命于行政機關,公民在政府面前的這種難能可貴的意識自治的充分展示,有利于培育公民的權利意識和法律意識。
更有深層現實意義的是,行政調解有利于促進政府職能的轉變,彰顯服務型政府理念。行政調解體現了服務型政府的理念,政府有責任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幫助當事人選用高效、便捷、節約成本的方式解決糾紛。同時,行政調解也有利于打破行政機關以行政命令等手段解決糾紛的服從式管制模式,強化了協調和協商理念,彰顯政府的服務精神。從實際效果看,行政調解往往有利于促進公眾對政府的認同,增強政府的親和力,提升政府的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