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醉駕案的關鍵,并不在于交警部門是否有這樣的說法,而是我們必須正視現實中的確有大量此類現象,并且這種“公權醉駕”極易給司法公正帶來干擾和破壞。
醉駕入刑要不要設定具體的情節?就在爭論不休的當口,一則因公醉駕的新聞為民眾的焦慮作了注解。近日,四川丹棱縣交警在查處縣水務局副局長酒后駕駛公車時,酒精檢測已達醉駕標準,但交警部門認為情節輕微且因公喝酒,僅作出行政處罰。
作為“醉駕入刑”后的首例公務人員醉駕案,這一事件包含了此前對刑事執法憂慮的焦點:執法腐敗、人情權力干擾等。雖然當地交警部門極力否認“因公喝酒”的說法,但有據可查的事實是,本案中交警的確將醉駕的刑事案件當做一般行政案件處理,按照丹棱縣交警大隊大隊長的解釋,這樣做是由于對“醉駕入刑”理解有誤,“開車不到500米”被認為是刑法十三條規定的“情節輕微,危害不大”。
在應對這場網絡揭發的醉駕案輿情危機時,我認為交警部門有點小聰明,用一個帶有專業化色彩并引起爭論的司法話題,當做擋箭牌,而把公眾攻擊火力最猛的“因公醉駕”推得一干二凈,這在技術上比以往的輿情危機應對要高明得多。但這樣的個案解釋,顯然并不能抹殺現實中因公醉駕現象的存在,更無法消解人們對公權醉駕的雙重不滿,也無法消弭人們對司法能否一碗“酒”端平的深度懷疑。
在常態化的社會治理中,公權力違法犯罪較之普通個人而言,無疑危害更甚,更應成為法律預防和打擊的重點。而在公款吃喝屢禁難止甚至愈演愈烈的環境里,公務人員“因公醉駕”,不僅對他人的生命財產帶來危險,而且傳遞出一種公權力的“靡醉”狀態,由此也更容易引發民眾對司法如何治理的公正評判。尤其是在“官官相護”的傳統心理猜忌下,法律懲治出現針對公務人員的“網開一面”,如果沒有足夠的正當性理由,便無法消除人們對司法公正的焦慮。
即便如當地交警部門所說,該案并無因公醉駕的因素,但如此任人解釋的“情節輕微”,更加重了人們對醉駕入刑的公正焦慮。或許在法律解釋的層面上,對“危險駕駛罪”的具體情節作出規范,能夠統一司法定罪量刑的標準;但公眾更擔心的問題是法律的執行,倘若這樣的口子一開,那么誰能確保執法者對法律的解釋能夠不偏不倚呢?誰又能確保司法的自由裁量權能夠避免對富貴權勢者的照顧呢?畢竟,法律上的任何一絲缺口都極可能造就實踐中巨大的腐敗和不公的機會,從而傷害社會正義。
“因公醉駕”案的關鍵,并不在于交警部門是否有這樣的說法,而是我們必須正視現實中的確有大量此類現象,并且這種“公權醉駕”極易給司法公正帶來干擾和破壞,這才是公眾關注此案并出現焦慮的要害。如果不能從制度設計上消除民眾的這種公正焦慮,不能將執法實踐中可能蘊藏的腐敗和不公的機會減至最小,那么法律上的解釋就極易陷入困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