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部長李立國近日在京調研時表示,民政部將借鑒和推廣北京經驗,進一步加大社會組織登記的范圍,公益慈善類、社會福利類、社會服務類等三類社會組織今后將有望直接登記,不用受限于現在的雙重管理體制。
根據現有規定,社會組織需要找到業務主管單位才能登記注冊,很多組織因找不到政府部門或是具有政府背景的機構掛靠而無法登記。與此現象并存,官辦社會組織大量出現,名義上是“社會組織”,行政的色彩其實更濃,難言開放、自治,活力也很不夠。
國家政策向社會組織放寬,范圍雖有限,但因應社會現實,顯示了賦予社會自治更大可能性的明確方向。
據民政部門統計,截至2010年年底,全國依法登記的社會組織有44萬家,各類社會組織已在社會現實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按人口比例計算,中國的社會組織數量與一些發達國家還有很大差距,而人均擁有的社會組織數量已是衡量一個國家社會組織化程度的重要指標。另外,一些深層次的制度因素仍然制約著各類社會組織的成長壯大。
很重要的表現就是,政府與市場、社會的關系仍然沒有理順。計劃經濟時代,國家在社會管理方式上一體化,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幾乎被政府包攬起來;改革開放以來,經濟領域、社會領域不同程度地改革放權,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客觀而言,政府與社會的關系仍需要厘清,社會管理制度仍需要進一步改革。
放權社會,意味著要交出一部分權力,這往往帶來利益的損失,因此,有時候是政府不愿意放權,不想放權;放權社會,有時也被認為會帶來一些問題,比如社會失序、失控。然而應當看到,放權社會,賦予社會自治更多條件、更大空間,才能帶來更有序、更有活力的社會發展,帶來真正穩定的社會秩序。如果因害怕出現問題而忽略社會現實,遏制社會活力,只會增加社會管理與服務的難度,社會進步也會受到阻滯。
各類社會組織在經濟生活、政治生活和文化生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可以成為積極健康的社會治理力量。時間可以有先后,范圍可以由小到大,社會自治空間進一步擴大、自治能力的進一步提升,是現代民主法治國家方向的必然要求。
社會組織直接登記,在審批條件上放寬政策,這是一個重要改變,但由此可能帶來的一些問題也需重視。一方面,哪些組織可通過審批、哪些不能通過,標準是什么,審批是一種重要權力,會否因此出現另外的權力失范問題,應進一步關注;另一方面,擴大審批范圍,只是意味著更多社會組織將拿到“合法出生證明”,它們自身的規范是一個問題,會否受到來自權力的其他制約與障礙,也是一個問題。
創新社會管理,已作為國家重要課題提出。無論基于社會現實,還是創新社會管理的目標,國家需以更大的包容來接受社會組織,賦予社會組織的成長以更大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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