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標題:監管名人代言廣告是中國法治化的必然結果
近年來,媒體不時地曝光名人代言虛假廣告,然而由于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之監管,所以有關名人在“出事”后幾乎都是全身而退,并繼續去賺錢其它商家的廣告代言費。
但作為虛假廣告的受害者們,往往只能是“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或者怨天尤人,而毫無現實意義。
作為消費者,為何會受騙呢?原因看似復雜,其實可以歸結為一點,這就是眾多消費者迷信那些代言虛假廣告的名人,進而迷信其代言的商品。事實上,很多名人常常對其所代言的商品性能等一無所知,或者一知半解,而且幾乎所有代言廣告的名人都沒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應有的鑒別能力,也缺乏對相關行業的準確認知。作為消費者,我們大家很多時候都會忽視這些。
于此,我們不妨回顧一下兩位“名人”代言廣告之案例的前后左右。
“中國第一童星”林妙可,自從北京奧運會開幕式之后,可謂代言商品廣告不斷。試想:一個出生于1999年的孩子,盡管在演藝等方面非常優秀,然而她本人有能力對其代言的商品質量和性能等做出準確的判斷嗎?何況按照中國現行法律規定,就目前而言,像林妙可這個年齡段的“名人”,尚不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而位于“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者之列。換言之,像林妙可這個年齡段的“名人”假如代言了虛假廣告,那么也難以或者根本無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著名笑星趙本山,可謂家喻戶曉。他曾經為“蟻力神”做廣告代言。其代言廣告詞有云:“誰用誰知道!”于是乎,大家群起而“用”之,結果上當受騙、損失慘重。盡管最終“蟻力神”王奉友被繩之以法,然趙本山卻跟“相應的責任”無緣。
凡此種種,遍布中國名人代言廣告之偌大市場。
但令人欣慰的是,2011年5月24日《新京報》新聞報道,據國家工商總局副局長甘霖介紹,《廣告法》列入今年國務院的立法修訂項目,經過大量調研和征求意見,工商總局已形成《廣告法(修訂送審稿)》報送國務院法制辦,目前正配合法制辦加快修訂進程。記者5月23日從國家工商總局有關人士處了解到,《廣告法(修訂送審稿)》對現行廣告法進行了較大修改,送審稿在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三大主體的基礎上,把參與廣告代言、證明、推薦的“廣告其他參與者”,包括名人、明星等公眾人物也列為了需要規制的廣告主體,把連帶責任的主體擴展到個人,約束代言行為。如果該送審稿通過的話,屆時廣告代言人要為代言虛假違法廣告承擔相應的行政、民事等連帶責任,構成犯罪的,還將追究刑事責任。
筆者建議,有關部門在修改《廣告法》時能夠就“童星”代言廣告加以禁止,即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而屬于“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之列的小“名人”界定在代言廣告之外,從而盡可能地避免出現法律漏洞,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億萬中國民眾的消費權益。相信,修改后的《廣告法》將對名人代言廣告起到嚴厲的監管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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