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標題:規范政府服務行為是打造陽光政務的必經途徑
10月1日起《湖南省政府服務規定》將施行。這是我國首部全面規范政府服務行為的省級政府規章,開創了政府服務法治化的先河。(《湖南日報》2011年05月20日)
轉變政府職能,建設服務型政府,是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迫切要求,但是具體怎么轉變,政府又從何服務,不能老是摸著石頭過河,必須在依法治國的框架下,有一個規章性的的基本要求,這樣才有可能促使政府轉變職能,使服務型政府走上規范的快車道,湖南出臺的這個規定,開了先河,樹立了標桿。
改革創新政府轉變職能的必由之路。從我國政府職能轉變的需要出發,如何從法律高度上規范政府行為,不僅需要勇氣和魄力,更需要智慧,湖南歷時一年多,廣泛征求專家意見,并在網站公開征求意見,形成了《湖南省政府服務規定》。規定體現了十七屆五中全會決定中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必須逐步完善符合國情、比較完整、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提高政府保障能力,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加強社會管理能力建設,創新社會管理機制,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建設服務型政府的不再是概念性描述,規定將政府服務主體、服務內容、服務平臺、服務公開、服務保障、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進行了9章123條規定。《規定》把政府行為定位在服務者的角色,通過法律程序給予規范,確保政府為人民服務,這對湖南省的服務型政府建設將起到規范性指引作用。建立服務型政府不僅要有法制化的視角,而且要適應中國的國情,才能保證公民通過正常程序和渠道參與國家治理,表達自己的愿望,才有可能在實踐中得到很好的貫徹落實。這點在規定中也有鮮明的特色。規定從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上做了制度安排。
政府為民服務是政府的生命力所在。因此規定確保了他是從公共利益出發,明確了政府服務內容和方向,在法律的框架下使得政府部門之間的權力利益化傾向得到遏制。規定強化了對權力運行的公開和監督,用了整整一章的篇幅,對服務公開作出了規定。為了保證政府服務有效,規定采取法律的形式,對政府績效建立了公眾評價系統,明確績效管理的原則、評估指標、評估方法和程序、結果運用,并建立健全了行政效能投訴制度。擺脫過去干權力的羈絆,對打造陽關政務,真正轉變政府職能有了法律的要求。
湖南率先出臺政府服務規定,邁出了用法制手段保證政府情為民所系,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在法治社會探索了一條建立和人民群眾血肉來聯系的新道路,它的出現必將加快我國政府加快轉變職能、建立服務型政府、打造陽光政務、建設和諧社會的腳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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