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難在煤炭開采行業并不少見,國家為遏制礦難頻發采取多種嚴厲措施加強管理,然而在國家嚴格管理的高壓態勢下,一些礦主在利益的驅使下在礦難發生后仍然鋌而走險,選擇瞞報,去年9月以來,云南省宣威市和鎮雄縣等地已連續發生8起煤礦事故瞞報。日前,黑龍江省雞西市滴道區桂發煤礦也瞞報瓦斯爆炸事故。記者在采訪中發現,瞞報行為接連發生有其深層次的原因,遏制瞞報不僅需要加大打擊力度,還需要構建多種監督機制,尤其需要讓廣大群眾參與到監督中來5月16日(經濟參考報)。
煤礦出了安全事故,在第一時間內逐級上報煤礦安全管理部門,這是國家的制度規定,也是法律要求,這對于徹底查清事故原因,積極整改避免后患,同時,對礦難的受害人進行依法賠償,對事故的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對事故責任進行全面處理都有著非常的意義,隱瞞礦難事故,無疑是一種逃避責任,不僅是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而其因責任得不到追究,不能引以為戒,更為事故再次發生埋下了重大隱患,瞞報事故的危害性是顯而易見的。
國家三令五申禁止隱瞞礦難事故,查處和追究的力度也相當大,但是一些地方還是接二連三的出現隱瞞事故行為,甚至基層煤礦安全的監管部門同煤礦“貓鼠一窩”,共同策劃實施隱瞞,本是煤礦安全的監管者卻放棄自己的職責,和煤礦礦主狼狽為奸共同對抗國家法律,究其個中原因,其實并不復雜,礦主隱瞞事故,并且愿意花費超出標準的賠償,不外乎是為了花錢消災,一是為了逃避責任,二是為了能夠繼續非法生產,做到堤內損失堤外補,而基層的監管部門愿意幫助煤礦實施隱瞞,其用心就更為陰暗,不僅有個人原因,又是還不排除有地方政府的唆使。
一些地方小煤礦,雖然設備簡陋,事故頻發,但任然是一些經濟不發達地區的“支柱產業”,國家對煤礦安全的高度重視,對煤礦安全事故的嚴厲追究,迫使一些基層煤礦監管部門,一方面出于對地方經濟發展的“大局”出發,不忍心去強制關停一些“作坊煤礦”,同時也不排除個人腐敗利益參與其中,另一方面,發生事故一旦報上去,必定會引來上級部門嚴厲查處,不僅屆時自己的官位不保,有可能還會拔出羅布帶出泥,共同利益的驅使,使得一些基層煤礦安監部門與煤礦之間,由監管與被監管的關系,最后變成了“貓鼠一窩”。
從報道中我們看到,云南的9期煤礦隱瞞事故,礦主無一例外的采取用高昂的事故賠償封住受害人家屬的口,而死者家屬面對高出標準的巨額利益,大多也都是對煤礦的這種事故隱瞞提供“配合”,從某些方面來說,也助長了“貓鼠一窩”隱瞞事故的“積極性”,這對事故的查處和遏制煤礦事故的發生造成了許多障礙。
筆者以為,對于瞞報煤礦安全事故的現象,建立完善的制度監督很有必要,這是有力遏制事故瞞報的必要手段,但對于瞞報事故的處理上,對既得利益的直接獲得者“礦難家屬”,也不能任由其作為瞞報礦難的“幫兇”而不負任何責任和經濟成本,在巨額利益面前,以“住口”來協助隱瞞事故的受害人家屬,也應當給予一定的懲罰,因為他們的“住口”隱瞞,直接助長了煤礦隱瞞事故的底氣,間接促使煤礦忽視安全生產,可以說,這些拿到超標準賠償,直接隱瞞事故真相的受害人,在利益面前,他們已經從礦難的受害者,轉而成為受益者者后又很快演變成間接的“害人者”,對于他們,給予一定的懲戒,甚至讓其“人財兩空”,對于任然從事井下工作的人員來說,不只是一種公平,更是一種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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