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條微博在網絡上引起關注。作者“青衣人來也”稱,其父是廉江市國土局分管地籍股的副局長何耘韜,在一宗土地出讓上堅持原則遭上級批評,被迫執行市政府決議簽署土地發證審核意見,被判有罪。(《南方都市報》5月17日)
廉江市檢察院的起訴書稱,2005年4月6日,廉江市金都房地產投資有限公司通過拍賣取得兩處房地產的受讓權。當年7月,何耘韜在明知金都公司少繳納土地出讓金110余萬元的情況下,仍違反國家規定辦理發證,造成國有土地出讓金流失的重大經濟損失。何耘韜已于今年4月15日被廉江市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金都名園屬廉江招商引資項目,當年廉江市委市政府對金都公司承諾,同意減免其部分土地出讓金。為保證金都公司盡快開工,廉江市清算辦在市土地交易所出具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稅費測算表上,簽批“暫收40%土地出讓金,辦證”的意見。何耘韜認為,這完全是政府行為,絕非自己個人主觀意志造成,也絕非政府職能部門一個副職所能左右的。
盡管違規發證是政府上級領導的決定,具體負責此事的副局長卻也不能免除責任。《公務員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后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違法發證就屬于“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何耘韜豈能無責?
還要看到,正是因為做出違法決定的是市政府,所以法院似乎也不認為何耘韜有多大的責任。與何耘韜一同被論罪的,還有廉江市國土局地籍股股長羅煊光。兩人“罪行”相似,但羅煊光因為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法院判其犯濫用職權罪,但免予刑事處罰。如果何耘韜在案發后也能認罪悔罪,也可能會免于刑事處罰。
何耘韜以玩忽職守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這并不冤枉。但是,我們還是要為何耘韜鳴冤叫屈。因為相對而言,應該有人被判處更重的刑罰,這就是決定“暫收40%土地出讓金,辦證”的市領導。對這些決定減免土地出讓金的市領導,如果廉江市檢察院不起訴、法院不審判,那就是法律的不公,就是選擇性執法,就是欺軟怕硬,就沒有公平正義可言。
湛江國土局、廉江市政府也曾與廉江市司法機關交涉,力證何耘韜的行為不構成職務犯罪。且不論這是明顯干涉司法,我只想問一句,會不會有哪個市領導表示,自己該主動替何耘韜擔責,自愿入獄?一笑。如果司法機關只能捏軟柿子,這倒給一切執法部門的小干部一個慘痛的教訓:對上級的違法命令,真的應該堅決說“不”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