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醉酒駕車,5月1日是一個具有重大意義的時間拐點,醉駕者真的要付出昂貴的代價。
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醉酒駕駛被納入刑法調整范疇,由行政違法升格為刑事犯罪。《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具體地講,醉酒駕駛機動車,即駕駛人的血液酒精檢測含量達到或超過80毫克/100毫升。危險駕駛犯罪行為一經查實,將處一至六個月拘役,并處罰金。另外,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4月22日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修改后的法律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將一律吊銷駕照,并在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如果醉酒駕駛的是營運類車輛,比如出租車,吊銷駕照后10年之內都不能重新申領,10年后就算申領到了駕照,也不能再開營運類車輛。就算沒有達到醉酒駕駛標準,酒后駕駛營運車輛被查獲,也將被拘留15天,罰款5000元。如果出了重大事故,除了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還將終身禁駕。
醉酒駕車的性質已經由先前的行政違法升格為刑事犯罪,當事人承擔的法律后果由行政拘留轉變為拘役,由進拘留所到進看守所。拘役與拘留雖然僅一字之差,卻有本質的差別。行政拘留是針對一般行政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受處的行為大多情節輕微,違法但不構成犯罪。而拘役則屬于刑罰方式,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的刑罰。期限是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一旦被判處拘役,意味著因犯罪受到了刑事處罰。
5月1日后醉酒駕車的辦案主體也發生了變化,先前查辦醉駕行政違法的辦案機關主要是公安交警部門一家唱獨角戲,而現在追究刑事責任的辦案機關則包括公安交警部門、檢察院和法院,遵循的是更為嚴格的司法程序。這意味著一起醉駕案件須經過公安偵查取證、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判處刑罰等一系列程序,公安司法機關要在辦理醉駕案件過程中各司其職、密切合作。
公務人員因醉駕被處以刑事處罰的,將依法被開除公職。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這就意味著從5月1日起,公務員一旦因醉酒駕駛被拘役,就會丟了自己的飯碗。需要指出的是,公務人員醉駕被開除公職,不僅僅是針對行政機關公務員,而且包括其他國家機關的公務人員。凡是國家機關的公務人員只要因醉駕被拘役就應該一律被開除公職。另外,公務人員因醉駕被處以刑事處罰的,不是某些媒體報道的“很有可能被開除公職”,而是“必須”依法被開除公職。
為了更好地執行《刑法修正案(八)》有關醉駕入刑的法律規定,建議進一步加大普法宣傳力度,讓醉駕就是犯罪的觀念深入人心、家喻戶曉。建議將《刑法修正案(八)》和新修改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作為即將開始的“六五”普法的重點內容。
建議實行醉駕黑名單公示制度,第一時間通過媒體公布醉駕黑名單。這樣既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同時也不給說情者以余地。
建議建立推廣有獎舉報醉駕司機制度,鼓勵公眾積極舉報醉駕司機。治理醉駕不能靠公安交警孤軍奮戰,而要倡導警民合作,發動公眾參與進來,充分利用社會力量遏制醉駕。政府已經要求各地建立有獎舉報食品安全犯罪一樣,也有必要鼓勵各地建立有獎舉報醉駕司機制度。
建議推廣代駕,大力發展和規范代駕市場。事實上,“醉駕入刑”后已經激活了不少地方的代駕生意,代駕生意頗為火爆。不過,在發展代駕業的同時也要注意規范代駕的市場秩序,避免出現類似于網購繁榮引發快遞業迅速發展而又出現快遞業亂象的教訓。為維護代駕消費者合法權益,建議消費者在選擇酒后代駕時,務必與代駕公司簽訂相應的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避免出現糾紛。
醉駕執法將成為考量公安司法機關的一份特殊試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論醉駕者的身份地位如何,無論是權高位重的官員還是風光無限的明星,都必須接受刑罰的制裁,任何涉案人都沒有刑事豁免的特權。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必須嚴格執法、公正司法,決不允許出現說情通融、走后門現象,如有徇私枉法問題,應當一律依法從嚴從重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作者系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研究員、《中國司法》副總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