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河南鄭州包括家樂福在內的多家大型超市,因為沒有在全部商品上貼價格標簽,收到鄭州市物價部門的罰單。對此,這些超市聯合上書國家發展改革委,請求不必在全部商品上貼價格標簽。理由是,如果這樣做,在不改變企業利潤的情況下均攤成本,每件商品將平均漲價0.18元。
國家計委2000年頒布的《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開架柜臺、自動售貨機、自選市場等采取自選方式售貨的,經營者應當使用打碼機在商品或其包裝上膠貼價格標簽,并應分品種在商品陳列柜(架)處按第十三條規定明碼標價”。顯然,鄭州市物價部門的處罰,適用法規正確,并無不當。
銷售商家明碼標價,有利于消費者貨比三家,并考慮自身的經濟狀況購物。商品不標價格,就是剝奪消費者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在商品上打價格標簽,也有利于價格部門實施監管,預防和減少各種價格違法現象。至于鄭州有的超市聲稱,“全國多數地方大型超市,都沒有在全部商品包裝上打上價格標簽”,這只能說明,別的地方的超市也在違法,并且當地政府部門沒有嚴格執法,又豈能拿別人的違法替自己的違法開脫?
企業當然要考慮經濟效益,并且要努力減少一些不必要的開支,比如節電節水,但前提是不違背有關法律法規,不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企圖讓國家發展改革委更改法規,讓不貼標簽的行為合法化,就等于只考慮自己方便和節約成本,漠視公眾感受和消費者切身利益,讓人覺得是“唯利是圖”,不負社會責任。今年年初,家樂福等在華部分城市的連鎖店因虛構原價、低價招徠顧客高價結算、不履行價格承諾等欺詐行為,受到處罰,其問題的實質就是只管經濟效益,不管社會效益,不把消費者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商家養成這種經營理念,是很危險的,遲早要被消費者拋棄。雙匯事件就是一個最近的教訓。
不過,這次鄭州超市聯名上書發展改革委,從另一個角度也表明,相關監管存在明顯失職。商品未貼標簽不是一天兩天的事,這次若不是“職業打假人”揭了蓋,潛規則還將繼續下去,繼續無視明規則的權威性。假如國家有關法規出臺之初,當地監管部門就嚴格執法,不讓商家沾染上不守規矩的壞習慣,何以出現今天的局面?
在這方面,新加坡的做法值得我們學習。在新加坡,一只上架銷售的手提包,因未明碼標價而被處以5.2萬新元的罰款,折合人民幣約26萬元。這樣巨額的罰款,嚴厲得幾乎令人難以置信,然而,新加坡人誠信守法的好習慣就這樣被“罰”出來了??磥恚新撁蠒嵝盐覀儭髽I誠信守法的習慣養成,緣于日常的嚴格監管,而不是一時的“運動式”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