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美豬”的善后還在于監管日常化
www.fjnet.cn?2011-03-17 09:08? 王琳?來源:新聞晨報
我來說兩句
就以國家對“瘦肉精”的法律監管為例。 2002年2月,農業部會同衛生部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出臺了 《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目錄》,將“瘦肉精”列為禁用藥品,禁止在飼料生產和飼養過程中使用,并將“瘦肉精”列入年度例行監測計劃,對于發現的違法行為,要求監管部門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2008年,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頒行的新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中,也明確了對使用 “瘦肉精”養殖生豬,以及宰殺、銷售此類豬肉的,將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可見,對于監管部門而言,將“瘦肉精”隔絕于食品市場,并非無法可依。至于動物檢疫檢測制度中,也規定生豬外運必須通過養殖地的檢疫部門檢疫,獲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運載工具消毒證明和五號病非疫區證明三大證明,并佩戴耳標。法律規定明確,制度設計健全,層層監管之下卻層層失守,要反思的正是法律和制度的執行。
應當說,在“健美豬”被中央媒體披露后,河南方面的反應不可謂不迅速,措施不可謂不努力。3月15日當天,河南省及相關地市就已組成調查組赴事發地展開調查,涉嫌使用“瘦肉精”的生豬及豬肉制品也都被勒令全部封存。更嚴厲的應對是,凡涉及的縣市畜牧局長全部停職。
四年前,我曾為當時正鬧騰的食品安全事件編了一個段子:“新聞曝光——公眾罵娘——政府介入——有所收斂——風頭一過——回到從前”。 “健美豬事件”的善后,會不會也讓公眾產生類似的擔憂?
這些食品安全問題,本應由監管部門及時發現,及時化解。由媒體曝光之后被動應對,已是監管的失職。而民眾所期待的,除了對失職瀆職者的追究,更有執法的日常化,這還需時間來給出答案。
(作者為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相關新聞
更多>>視頻現場
更多>>囧視頻
相關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