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隊員今后執法,不能空著手去了,必須帶上攝像機或者照相機,拍攝執法過程的情況,一來是進行執法規范,也避免“說不清楚誰動了手”之類的事件發生。(11月30日《重慶晨報》)
針對城管野蠻執法、暴力執法事件,重慶市制定城管執法“二十條新規”(“十項禁止”、“七項嚴格”、“三個必須”)可謂用心良苦。但是,筆者注意到,除了“十項禁止”、“七項嚴格”的老生常談之外,“三個必須”更是“徒增笑料耳”。
我們先來看看所謂的“十項禁止”、“七項嚴格”——
十項禁止:禁止語言粗暴、動作粗魯;禁止協管員單獨上街執勤、執法;禁止濫施處罰,罰人情款、態度款;禁止占用、挪用和毀損當事人物品;禁止徇私枉法、假公濟私、泄私憤;禁止在執行勤務期間飲酒、猜拳;禁止接受妨礙執行公務的宴請、饋贈;禁止非工作場所處理案件;禁止非因公著裝外出辦事;禁止散(發)布有損城管形象和社會穩定的言論。
七項嚴格:嚴格執法著裝;嚴格隊容風紀;嚴格執法用語;嚴格行為舉止;嚴格執法裝備使用;嚴格執法行為;嚴格隊伍教育管理。
嗚呼哀哉!所謂的“十項禁止”、“七項嚴格”近乎弱智。我們要問:這“十項禁止”、“七項嚴格”之中的哪一項不是公職人員特別是執法人員所必須遵守的底線?難道還真的要將“城管執法時,不得將正在進行手機拍照的公民毆打致死”也納入“禁止”嗎?還“禁止徇私枉法、假公濟私、泄私憤”,怎么不將“禁止殺人、放火”寫進去啊?
“法無授權不可為,法不禁止即自由。”這是一條法諺。前一句針對國家公權力的行使,后一句則針對公民權利的保護,現已成為法治國家通行的法律原則。對于公權力來講,法無明文授權皆不可為。我們應該規定城管可以做什么,而不是規定城管不可以做什么。——真不知道相關部門起草出臺這些名為“規定”的文字時不臉紅不紅。
我們再來看看“三個必須”——
第一,執法過程中必須全程錄(照)像。請問:“全程錄像或拍照”的解釋權歸誰?也就是說,“全程錄像或拍照”的剪輯和處理權歸誰?是不是對城管有利的就保留,而對城管不利的就剪掉呢?再有,即便有錄像而有關部門不公布的還見得少么?
第二,必須由干部、骨干(正式隊員)帶隊。請問:干部、骨干(正式隊員)帶隊就能保證不再發生城管野蠻執法、暴力執法事件?哪一起城管野蠻執法、暴力執法事件沒有干部、骨干(正式隊員)在“現場指揮”呢?有多少是真正的“臨時工”所為呢?
第三,一旦發生執法糾紛,必須第一時間報本單位分管領導和本級黨委、政府,以及市政府。對于本單位本部門因故與他人發生糾紛和沖突,迅速向單位領導和上級報告,是任何一個“單位人”的本分和應盡的義務,還用得著像教導小學生那般循循善誘嗎?
此處的“三個必須”的提出,儼然將城管列入“紀律部隊”了,但給公眾留下的仍是無盡想象。實際上,城管不是被妖魔化的,而是他們自己把自己妖魔化的。如果城管平時就能獲得民眾的口碑,還需要重慶城管來出“二十條新規”嗎?
應將“全程錄像或拍照”的權利還給民眾,因為人民的有效監督比“二十條新規”更給力。我們期待執法過程“有圖有真相”,但這個“有圖有真相”是來自民眾和社會而非城管獨家的“版權所有”。其實,只要城管部門有剔骨療傷的勇氣,比如在今后的執法過程中明確民眾可以拍攝現場并鼓勵上網發布,就不難做到城管執法的浴火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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