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昨日上午,來自全省各地53位見義勇為的勇士及其犧牲者家屬,人人胸戴大紅花、身披大紅綬帶,鄭重地從省領導手中接過“福建省見義勇為先進分子”榮譽證書,以及總計180萬元獎金和撫恤金。(見11月11日的《海峽導報》)
給見義勇為頒獎,表彰見義勇為者,旨在通過這種物質獎勵與精神獎勵并舉的方式,大力倡導見義勇為行為,從而在全省營造和弘揚一種見義勇為的浩然正氣,無疑是值得稱道的。
時下,在不少地方,隨著人們物質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一些人的精神文明水平卻反而下降了,與物質文明不符。許多人都在“人人為自己”,生怕“人人為別人”會惹火燒身。于是,遇事,“事不關己高高掛起”,別人的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如有的人在公園里看到有人破壞公共設施,卻總是站在一邊觀望;有的人看著老人摔倒了,不去扶而在一旁當“看客”;還有的人看到流氓侮辱婦女,不是加以阻制,而是逃之夭夭。等等這些人與人之間不信任、互不關心,甚至麻木不仁的現象,不僅是公民社會的不和諧音符,是社會道德缺失的表現,而且已經危害到了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和諧社會建設,怎可小視?何況,在我們的生活中,每一個人都不能獨立于世,都需要相互的關心與幫助。只有相互關心,相互幫助,才能詮釋和踐行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展現出偉大時代的良好風尚,體現時代的進步。因而,對見義勇為者應該獎勵,讓其不再在“流血又流淚”。
現實的問題是,一旦見義勇為者因見義勇為而致殘,甚至失去了生活能力時,僅靠一點獎金,是無濟于事的。事實上,見義勇為者在人民群眾面臨危難時,主動出手相助,與國家和社會立場是一致的,對此,政府理應進行獎勵。但這種獎勵,不僅僅是獎勵多少榮譽,獎勵多少獎金,而是盡最大努力來完善基本的見義勇為社會保障機制,讓見義勇為者不再“流血又流淚”。畢竟,有資料顯示,在現實生活中,有三分之一的見義勇為者因受傷喪失勞動能力或犧牲后,家庭生活便陷入困頓,見義勇為者也陷入了“光榮一陣子而痛苦一輩子”的困境。而這樣見義勇為后,自己和家人陷入生活困境而得不到應有的社會保障,今后怎么呼喚更多的人去見義勇為?社會浩然正氣又如何弘揚?
其實,見義勇為行為,本身就會給當事人帶來巨大的經濟風險和生命風險。按照風險對等補償原則,為捍衛公共利益而“流血又流淚”,理應有權獲得政府社會保障。畢竟,見義勇為行為是一種公民道德的道義選擇,并非一種圖謀經濟利益的經濟選擇。給予見義勇為者應有的社會保障,能夠讓道義選擇延伸到社會責任的自覺義舉找到一個合適的評價平臺。這既是政府弘揚社會正氣的責任所在,也是弘揚社會浩然正氣的時代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