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勤期間,將警車停在按摩店門前,身著警服進按摩店按摩。當事交警的行為被“第三方”監督人員全程拍下。7日,安陸市公安局政委吳波榮透露,“第三方”監督從小處規范民警的執法言行,防微杜漸,從5月運作以來,收到了良好的監督效果。(11月9日京華時報)
甘肅窯街煤電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李人志落馬后,曾抱怨紀檢監察機關“沒有定期進行預防腐敗、廉政警示談話”。類似的怨言,安徽六安市原副市長王偉也在懺悔錄中提過,“如果監督制約有力,我也許就不會犯這么嚴重的錯誤”。更早些時候,則有江西前副省長胡長清的遺言——監督不及時,以至于他落到死刑的地步。
此類“豬八戒倒打一耙”式的懺悔和反思,固然讓人覺得可悲可笑,笑過之余,卻更讓人覺得內心沉重、悲從中來。作為“被監督對象”,落馬的貪腐官員反咬一口,事實上從反向印證了體制內“權力監督權力”的形同虛設。坊間傳有“上級監督太遠,下級監督太險,同級監督太難,紀委監督太軟,組織監督太短,法律監督太晚”的順口溜,絕不只是玩笑。
在這樣的現實困境下,安陸市公安局引進體制外的“第三方監督”機制,對局全體民警執法辦案、管理服務及工作態度進行全方位的監督,這種果敢和勇氣,都配得上我們由衷的贊嘆與掌聲。當然,仔細推敲和揣摩這個機制的細節,也會有些許疑問。其一,雖然是“第三方監督”,但調查公司卻由公安局直接聘請、支付費用的,會不會存在“吃人家嘴軟,拿人家手短”的情況?其二,調查公司“每月提供一次監督調查評估報告給警方”,報告的最終公布仍然由警方經手,會不會存在小的違規違紀曝光、大的貪污腐化捂住以及基層民警危機曝光、局領導違紀忽視的現象?其三,每月八萬元的經費從哪來,是否足夠監督調查所有民警?經費不夠又該如何?
實際上,警方沒有徹底放開經濟和最終審核、公開的大權,“第三方監督”的調查公司及時在技術和手段上有再多的創新,其公正性、客觀性和中立性也無從保證,體制外的監督也就跳不出體制內監督虛弱的窠臼。擺脫這樣的困局,需要的通過制度和法律的建設,創造良好的條件與氛圍,讓“權利監督權力”。
真正獨立又具有參與監督意識的群眾監督與媒體監督,與體制內的監督機制形成互動,相輔相成,有關部門根據群眾的舉報核實情況,對違規違法行為進行嚴厲的懲處,公務人員自然會克制成為王寶森的欲望,人人爭當孔繁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