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前于海口舉行的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2010年年會暨婚姻法頒布60周年紀念會上,婚姻法學專家透露:“小三”有望被追究侵犯配偶權。
周明華(成都 評論員):在法辦不了“包二奶”的主子的情形下,掉轉方向,跑去法辦二奶,欺負“小三”,專撿軟柿子捏。殊不知,在各類案例里,貪官包養“小三”,均是將人民賦予的公權當成滿足私欲的春藥,在此過程中,本該到場的制約機制卻長期缺失。所以我認為,公權包養二奶,理當成為當前遏制此風的重中之重,而非掉轉方向,去欺負“小三”。
遏制“包二奶”的最佳路徑是馴服權力,這是一記殺手锏,因為沒有“包主”哪來“小三”?只有切斷這些潛在貪官的“包養費”供給路徑,才能讓他們無法養“小三”。這就需要讓公權時時和處處得到監督,讓公款處在一間通體透亮的玻璃房中。
陳妍(陜西 研究生):把“小三”納入責任方,將盡可能消弭“女人間的戰爭”,讓部分女性意識到自己的社會責任和權利的邊界,盡早地脫離男權依附,盡快地走向自立和成熟。這恰恰是追求男女平等的法制實踐。那種“女性是弱勢,即使犯錯也該放過”的言論才真正是男權思維,而“小三也受傷害”以圖免責,完全是一種淺薄的邏輯遁詞。一個“也”字并不能掩蓋侵犯別人配偶權的事實。
事實上,正因為道德譴責無濟于事,才催生出了“小三經濟”,所以才要動用法律的剛性約束,發揮其懲戒震懾的功能,來保持家庭的穩定和社會的安定。期待“有望”盡早變現實。
畢曉哲(河北 自由撰稿人):穩定良好的家庭關系,既符合社會發展需求,也是絕大部分社會公眾所期待的,如果這項立法提議步入現實,也有利于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但必須意識到,這一項有助于家庭和社會和諧的“追責小三”立法,還必須建立在一個完備的配套制度之上。無過錯一方發現“蛛絲馬跡”后舉報,相關機關應不應立案管理?對“小三”現象采取何種舉證責任?由于無過錯方本身沒有能力或無法獲得證據,允許不允許私人調查取證公司介入?
無過錯方本身不具備調查權,調查取證難度過高,如果不能從法律的層面對“追究責任”之前的“取證環節”予以規定,這樣的好設想也會被空置。
更關鍵的是,什么是“小三”?恐怕也沒有法律的權威解讀,“一夜情”或“半包養”性質的,或不直接破壞婚姻家庭的“婚外性行為”如何界定?這些,都會影響到對“小三”能否真正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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