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下午,廣東省紀委、省監察廳和省扶貧辦聯合舉行新聞發布會,公布《廣東省扶貧開發工作問責暫行辦法》,其中規定了9種應當被問責的情形,對未能完成好扶貧工作的幫扶與被幫扶所在地區的黨委、政府領導班子主要成員以及該黨委、政府的有關領導、部門負責人實行問責。其中,應接受義務教育的貧困家庭子女因貧困被動輟學,或者導致貧困家庭因貧困沒能參加農村合作醫療的,對幫扶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分管領導實行問責。(9月21日廣州日報)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近年來,我國城鄉確實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人民的生活水平也不斷提高。但是在一些貧困地區,部分群眾的生活水平并沒有人們所想象的那么好,還有不少家長因交不起上學的費用而讓孩子輟學。
2004年全國統計數字顯示,小學生輟學率平均為0.59%,初中輟學率平均為2.49%;部分西部貧困地區的小學輟學率可能在2%,甚至還要更高;初中輟學率在7%,甚至還要更高,估計全國輟學的學生在230萬人左右。輟學原因比較復雜,歸結起來主要是經濟落后、財政助學經費不足,孩子因家庭貧困輟學可能是主要原因。當然,這幾年情況有所好轉,但貧困學生輟學仍是一個不爭的事實。
在很多地方政府官員的心目中,學生輟學是教育部門的事情,該由學校及教師負責。基于這樣一種錯誤的理念,除了每年在人大會的政府工作報告中,象征性地提一提教育事業之外,除了每年的教師節派一兩個代表去學校轉一圈,象征性送去一點慰問品或者慰問金之外,多數的時間,地方官員們對教育基本上是“井水不犯河水”,懶得過問教育。
新《義務教育法》明文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很多政府官員錯誤地解讀這些規定,片面地以為,只要搞好義務教育的經費保障,就算是履行了地方政府的“保障責任”,而對法律賦予地方政府的其他保障職責、義務,往往視而不見。
政府必須切實對九年制義務教育負起責任,除了分管領導專抓之外,政府主要領導要經常過問義務教育工作,并把它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任務列入議事日程。同時,要把義務教育工作任務作為考核各級領導干部的內容之一,搞得好的給予表彰獎勵,搞得不好的要給予批評教育甚至處罰。廣東出新規規定學生因貧困輟學將問責幫扶單位領導,這可謂切中肯綮。
教育是民族的希望,是一個地區騰飛的翅膀,辦好教育、不讓一個貧困學生輟學,是惠及廣大人民群眾的一件大事。春種一粒粟,秋收萬棵籽。的確,教育需要長期的經費投入,投入正是為了更好的收獲。以發展的名義,地方黨委政府要能喊出這樣一個響亮的口號:不讓一個學生因貧困而輟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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