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前,湖南邵東縣在全國率先推出見義勇為獎勵基金,對抓獲現行犯罪行為的市民給予現金獎勵;兩年之后,邵東縣再次推出“社會治安商業化運作”——當地政府通過協議的方式,將城區夜間治安巡邏任務承包給了邵東保安公司,每月支付承包費用75000元,保安公司員工抓獲犯罪嫌疑人將獲得2000至10000元的獎勵。如果沒有完成協議規定的抓賊指標,則要從承包費中減去相應的款項。當地很多群眾都質疑將公安的執法權讓保安人員來執行這一做法。一位當地政府部門的負責人則向記者表示,保安公司負責社會治安巡邏,雖然是個新事物,但說來說去還是看效果,只要效果好,就是對這項措施該不該搞的最好驗證。(9月10日《法制周報》)
我絲毫不懷疑當地政府推出這一舉措的善意,這也正如他們所稱的。比如,“我們的初衷是依靠民間力量,來加強治安防控,發現并制止現場犯罪行為,而不是將公安的治安管理責任轉嫁,更沒有賦予保安人員執法權”;“向社會承包夜間巡邏是防控不是執法”;“普通老百姓發現犯罪行為,同樣可以報警,將犯罪嫌疑人扭送公安機關。從這一點上來說,保安公司的行為和普通老百姓的見義勇為行為是一致的”。
根據新聞報道,“社會治安商業化運作”效果良好。邵東縣綜治辦提供的數據顯示,邵東保安公司在三個月時間內,共抓獲現行涉嫌偷盜摩托車人員5人次、吸毒人員3人次、預防制止斗毆事件15起、調解一般性群眾糾紛30起。這項舉措也得到了女老板、的士司機、小區居民等部分群眾的肯定。
既有良好的初衷,又有滿意的效果,似乎事實已經對公眾的質疑給出了答案。但是,這項在當地相關部門人員眼中充滿了正當性和合理性的舉措,就真的合法合規嗎?就沒有值得質疑之處嗎?我們又該如何審視?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治安管理具有公共性質,本該由政府職能部門負責。當職能部門把治安管理轉移給保安公司后,便有了推脫自身責任的嫌疑。正如網友跟帖中說的那樣:“保安抓小偷,警察‘打醬油’?”“保安干起警察的活,這難道不是一種錯位?”“把本應該承擔的責任承包給了保安,自己既落個清閑,又收獲了社會治安良好的聲譽,這樣負責嗎?”
此外,從法律角度來說,這一舉措并不合法,甚至涉嫌違法。《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而《行政處罰法》也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更進一步而言,民眾作為納稅人,已經為職能部門維護社會治安付出了相應的成本。那么,每月75000元,每年近百萬元的承包費用是怎么出的?如果是由公共財政埋單,是否經過了納稅人同意?如果不是由公共財政埋單,那錢從何來?
其次,“保安人員沒有執法權”的說法并不能消除公眾的疑問。
這是因為,權力本身具有擴張性。比如新聞中報道,“蔣文徒在邵東縣城兩市鎮東風路與解放路交叉處,推著一輛女式電動車走時,被邵東縣保安服務有限公司正在執行夜間巡邏任務的員工申厚安發現,經盤問后被證實,蔣文徒推著走的女式電動車是偷來的,蔣文徒當即被扭送至紅土嶺派出所”。保安人員并非在現場發現蔣文徒偷竊的,而是對蔣文徒進行盤查后發現其有問題才送至派出所。那么,如何保證保安人員不對所有路人進行盤查呢?這是不是執法權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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