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京報》報道,公民謝朝平8月19日下午被陜西渭南警方從北京的家里抓走。抓人罪名,警察只是口頭說了句“涉嫌非法經營”。此前謝朝平自費出版了1萬本紀實文學《大遷徙》,那是他三年的采訪成果,記錄了三門峽移民的一些歷史遺留問題,渭南地區的移民是作品主角。
大致了解細節,哪怕我們要認為這是針對一種可能的經濟犯罪,這樣的“針對”也很難被認為沒有問題。人被抓走,此事還在調查中。但僅僅只在“抓人”到“還在調查中”這樣一個時間段,已足以讓輿論漣漪四起。
跨省抓捕謝朝平,適于法律規范的表述應該是拘傳。作為強制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手段,拘傳程序本身有極其嚴格的規定。對公安機關而言,適用拘傳時,應當填寫《拘傳證》并經領導審批,執行時,應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拘傳謝朝平的偵查人員出示了工作證件,但沒有出示《拘傳證》,只是口頭陳述:“涉嫌非法經營”。口頭陳述不是憑證文書,如此輕率簡單的手續,難以被認為合法合規。
在渭南市文化稽查隊的處理中,《大遷徙》被定性為“雜志屬非法出版物”。按照出版過程,《大遷徙》是一期增刊。根據新聞出版總署《關于嚴格期刊刊號管理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增刊發行需要報批,而雜志社出版《大遷徙》時沒走這個程序。依此論,將之定性為“非法出版物”,算是有些依據。但僅僅因為程序上的紕漏而拘傳作者,難免讓人產生“執法過嚴”的聯想,況且對于“非法出版物”主要是行政處罰,事涉刑事處罰時,必須是犯罪事實與罪名完全匹配。
以“涉嫌非法經營”拘傳謝朝平大可質疑。1998年實施的《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關于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如果論以非法經營罪,至少要達到“情節嚴重”,也就是個人經營數額在5萬元至10萬元以上,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至3萬元以上。謝朝平如果涉嫌此一罪名,必然是其行為符合這些特征。然而,我們看到,按照謝朝平律師的說法,所謂非法經營是因為謝朝平自費出版了1萬本紀實文學,自費出版成了非法經營,理據上站不住腳。
或可引起注意的是,謝朝平本是打算“送”一些書給移民,“送”被記者打上引號。到底有沒有產生交易,謝朝平有沒有因為“送”而獲利,而且情節嚴重,難以獲知,但應當有更多信息。案件偵查階段,偵查機關或許可以“沒法說”,但面對輿論強烈關注和質疑,從以證自身行為合法合規出發,適時作出說明并非沒有必要。
另外,渭南方面先收繳了流傳到該地區的所有《大遷徙》之后,再要求山西《火花》雜志社證明該出版物的合法性問題。從程序上來看,脫不了為了阻止該出版物發行而尋找、羅織罪名的嫌疑。加諸一罪,再以證之,抓起來再說,這是絕難容忍的權力之惡,也是最近各類跨省抓捕案例所一再揭示的基本道理。
我們并非法律專家,不厭其煩關注執法程序和細節,不是鉆牛角尖,而是通過觀察一個公民的遭遇,體察我們可能會身處的某種境地——公民寫作、出版的自由會因為多么微小的細節疏漏而顯得脆弱。渭南警方看起來針對的是一起涉嫌經濟犯罪的行為,但其背后,卻不能不讓人產生豐富的聯想。拋開想象,僅從執法的嚴肅性,渭南警方也需證明自己的行為符合明確無誤的正義和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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