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肯定公安部此份通知的同時,也要看到通知的局限性。游街示眾在我們這個古老的國度源遠流長,“羞辱式執法”的文化基因也已在一些執法人員心中根深蒂固。昨天的另一起焦點新聞“湖北打錯門”中,武昌區公安分局局長帶領兩名打人的下屬來到醫院病房向受害人當面道歉。媒體報道稱,打人的兩名警察不說話,只是自抽耳光。在警察的自我羞辱式道歉與羞辱他人式執法中,看不到對(他人或自己)人格權的應有尊重,反而映照出一些執法者以羞辱為樂的畸形心理。
一紙通知當然無法杜絕違法,更難改造基層執法“亞文化”。通知的意義在于“宣示”而不在遏制。不論文本上的表達如何嚴厲,沒有責任機制跟進,嚴禁就注定會成為“言禁”。對“羞辱式執法”的明文禁止,至少可追溯至22年前。1988年6月,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下發了《關于堅決制止將已決犯、未決犯游街示眾的通知》,明令要求對已決犯、未決犯以及一切違法的人一律不準游街示眾。此通知用語不可謂不“堅決”,不可謂不明晰(“一律不準”),但22年過去,游街示眾依然、羞辱執法依然。究其原因,不在其他,只在責任機制缺失,違法成本太低。
很簡單的道理,遏制違法再度發生的必要條件,就是“懲前”。無“懲前”則無“毖后”。一個值得警惕的現象就是,媒體報道河南公安廳、廣東公安廳已經轉發公安部的最新“通知”。但卻沒有跡象顯示,有公安機關準備依據“通知”來“依法追查當地公安機關領導責任”。以轉發“通知”來貫徹“通知”,極可能成為這份新“通知”的最終命運。
從網絡輿情的最新發展看,很少有公眾對“通知”的“堅決制止”抱有樂觀。民心的挽回,質疑的平息,已非一紙“通知”所能承載之重。于“通知”之外,民意更期待的,實是一例追究執法違法者個人責任的個案。如若不然,下一輪“羞辱式執法”還會抽風式發作,輿論風暴也會以更猛烈的方式沖擊執法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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