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作海冤案無疑是最近輿論的焦點。這個歷時11年的冤案也給了公眾一個反思我國司法體制,以及輿論監督與司法互動關系的機會。
之前,筆者曾發表《刑拘“趙作海案”警察,又一次違法的開始?》一文(5月14日《東方早報》)認為,刑拘11年前刑訊逼供趙作海的警察,引來公眾的喝彩聲一片,但這可能蘊含著一個嚴重的法律錯誤,甚至可能是又一次違法的開始。因為《刑法》第87條明確規定: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后就不再追究。而《刑法》第247條規定:刑訊逼供罪的最高刑為3年。即刑訊逼供罪的追訴時效為5年。所以,11年前的趙作海案原則上已經超過法定追訴時效,司法機關不能追究這一罪行。除非有法定的例外情節,如:趙當年已經提出控告,而沒有立案;三名警察還有其他罪行尚在追訴時效之內等等。結果受到網民海量的“板磚”。為什么司法機關一個有明顯違法之嫌的決定,卻得到多數人的支持呢?是民意錯了嗎?問題出在哪里?
而且,筆者還發現趙作海的冤案形成,正是一步步走在公權迎合“民意”的異化之路上。
11年前,當地井里發現無名尸體,為“保護人民群眾安全”,公安系統內部有所謂“命案必破”的規定,結果趙作海受到了警方殘忍的刑訊逼供,屈打成招。
2002年全國范圍內展開了聲勢浩大的清理超期羈押的工作,當年河南省的成績斐然,“到2002年底,河南省清超5000余人,遺留超期羈押案件20余人,基本實現無超期羈押”。這5000個“清超”人員中就有趙作海。當時趙案由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陷入不審不放人的僵局,超期羈押兩年。為了應付這次大清理,當地政法委違背“疑罪從無”的法理,強行決定給趙定罪。
當然,錯不在公眾要求警方偵破刑事案件,錯不在公眾要求清理超期羈押,而是在于民意常常以“民憤極大”的極端形式出現,高層往往將此作為一項考核指標層層下壓到基層,基層又出于對上級負責的權力邏輯,不惜一切手段完成任務。
所以,公眾要求“命案必破”,結果是刑訊逼供;公眾要求清理超期羈押,結果趙作海被定了罪;公眾要求追責冤案,公權力就可能突破法定追訴時效,去刑拘當年刑訊逼供的警察……民意永遠正當合理,卻在權力的運作過程中變形、扭曲,最終民意異化為反民意。
這其中有著深層的原因,非一日之工可解。目前作為有責任的媒體和公民,在與政府行動的互動中,應對司法運作、政府能力和責任有理性認知,權衡政府行政、司法政策的利弊得失,最終使民意與政府行為良性互動,而不是呈現出趙作海案里那種惡性循環。
以刑事犯罪的破案率為例,媒體、政府不應當無限制強調“命案必破”、以中國的高破案率為榮,這都是有代價的,有必要向公眾解釋清楚。比如據官方通報,2005年我國殺人案件的破案率達到87.2%,已接近日本、德國的破案水平,超過了英國(87%)、美國(63%)。這個光鮮數字背后的事實是:個別基層警方的刑訊逼供,車輪戰、疲勞戰等層出不窮;個別地方的警方為了追求高破案率,搞“不破不立”、“先破后立”(即不破案子就不立案、先破案子后立案)。作為輿論理性回饋政府行為的起點,信息應該是多元化、多維度的;而傳統戲劇式的“非黑即白”的正義觀是反現代法治精神的。所以理性的公共輿論意見,不應要求警方“有案必破”,必須認清警方有時候真是“無能”為力的;相反,如果警方真的是“有案必破”,那么傷害的還是公民的合法權利。
現代法治是多維的,有利弊得失的,它不是萬能的,它只能以最大的程序正義保障正義的實現,但不能絕對杜絕冤案,也會放走壞人;并且法治的觀點常常與公眾的意見是相左的。我們愿意承受這樣的“法的精神”嗎?法治是一個理性民族的成熟標志。希望對趙作海冤案的思考不要僅停留在“殺人償命”的表面。
(作者系上海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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