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由于法律并沒有對無居民海島權屬作出明確規定,致使社會對無居民海島權屬性質認識不清,普遍存在“無序、無度、無償”現象,部分無居民海島被一些地方政府和個人視為無主地,擅自出讓、轉讓和出租,以致出現了開采石料、破壞植被、炸島炸礁、填海連島等嚴重改變海島地貌和形態的現象,造成無居民海島資源的嚴重破壞。根據福建省海洋綜合調查,自1990年以來,福建無居民海島已消失100多個。(《法制日報》5月12日)
福建的海島數量居全國第二,也一直都是國家海洋政策的敏感神經。可是在發展海島經濟與保護海島生態資源這個問題上,一些地方政府和個人仍然存在思想誤區。雖然《海島保護法》允許人們依法開發、合理利用海島,但對于島嶼的環境保護,也有具體的規定。實際上,“開發”并非海島保護法最主要的意義,“保護”才是該法的真正目的。
眾所周知,猶如明珠一般璀璨奪目的海島是大自然慷慨的饋贈。那一座座寶庫蘊藏著富饒的水產資源、礦產資源、海洋空間資源以及風格獨特的旅游資源。這些寶貴的資源,是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和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基礎,更是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珍貴財富,任何人也不能以任何理由肆意破壞。
可幸的是,自今年3月1日起,《海島保護法》正式頒布實施,這對于加大執法力度,依法保護海島生態將會產生重大推動作用。毋庸置疑,眼下,吸取教訓、亡羊補牢、保護海島、放眼長遠,成了各級各部門義不容辭、刻不容緩的一件大事,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務必抓緊、抓實、抓好。否則,我們就會上對不起祖宗,下對不起子孫,成為歷史的罪人。
為了有效保護海島及其周邊生態系統,實現海島的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筆者以為,關鍵是要抓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省有關部門應盡快制定相關配套條規,出臺鼓勵海島開發和保護的優惠政策,讓每一個島嶼都定位清晰,什么時候開發、適合什么產業、應該如何保護等內容,都應有具體規定;二是要進一步廣泛深入地開展《海島保護法》宣傳貫徹活動,增進全社會對海島和海島文化的了解,增強依法保護海島的意識,逐步形成全社會保護海島生態的良好氛圍;三是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嚴格執行海島開發利用審批和監督檢查等制度,加強對海島的管理,加大海上巡查力度,切實保護海島生態環境。
其實,善待海島,就是善待我們的家園,善待我們自己。只要我們能像愛護眼睛一樣愛護海島,實行科學規劃、合理開發,我們的海洋明珠才能更加璀璨,海島經濟才能得到長足發展,社會才能夠和諧,我們也才能夠問心無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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