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呂梁臨縣農民馬繼文上訪反映自家土地被強占,沒想到被判“敲詐政府”獲刑3年。當地政府稱,馬繼文多次上訪,“索要賠償150萬元,至少不低于80萬元”。(5月6日《中國青年報》)
由于此案件目前還在審理之中,具體細節我們無法置喙。但這并不妨礙我們跳出未定的細節,結合對當下社會頻頻發生的同類事件,進行追根溯源的深刻思考,去發現問題的本質。
事實上,以“敲詐政府罪”而獲刑的事件,這并不是孤例。在過去兩年,河北滄州就上演多起農民被指“敲詐”政府案,至少4名農民因到北京反映訴求被認定敲詐法院或政府而獲刑;還有河北邯鄲農民張建軍,為了合理合法的征地與補償而苦苦上訪,可當他終于拿到兩萬元補償款的一年后,卻因此獲“敲詐政府罪”而判刑四年。此外,還有一些“誹謗政府罪”在性質上也如出一轍。
在這里,有必要對這些法律概念進行解釋。所謂敲詐勒索罪,在我國刑法中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這里的威脅,包括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等進行威脅,威脅行為只要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心理即可,不要求現實上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
在此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敲詐勒索罪是要有被害人的,除了侵犯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權利或權益。于是,問題就出來了,政府機關只是行政主體并不是自然人,也非法人機構,它無法作為被害人的主體,更沒有權利或者權益了,有的只是被授予的為人民服務的權力。此時,就算一些人有了向政府的敲詐勒索行為,作為政府一方,完全可以不受脅從,置之不理(反而那些受脅從的地方政府,才可能會有問題),而如果行為人還繼續此類行為無理取鬧的話,就可以對之采取司法手段了,以危害公共安全、妨礙公務等罪名進行拘捕。但是無論如何,都無法構成“敲詐政府罪”的,因為敲詐勒索總是要讓被害人及其親屬感受到了恐懼,而政府是不存在“生命、身體自由”的,所以不能說讓政府感覺到了恐懼。
此外還有“誹謗政府”等罪名也是不應成立的,因為它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犯罪侵犯的對象也主要限制在是自然人。
因此,現在可以很明確地得出結論,政府是不會被輕易“敲詐”、“誹謗”的。但是為什么這樣的罪名屢屢出現呢?這無非就是權力沒有得到有效的約束和制衡,然后成為踐踏公眾權利和利益的脫韁野馬,一步步地撕裂公民的司法防護線,這個時候,整個社會應該要重申這樣一個法律常識,然后形成基本的共識,才不會讓如此可笑卻又可怕的罪名再次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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