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縣大劉鄉政府因不滿村民徐林東上訪狀告鄉政府,不堪其“找麻煩”,將其從北京抓回來以后,先后關進了駐馬店市精神病醫院和漯河市精神病醫院,這一關就是6年半。此間,在診斷徐林東為正常人的情況下,醫院為他強制進行各種“治療”,且不讓徐林東的家人接他出院。
近年來,上訪者被政府送進精神病醫院的消息,不止一次刺激公眾的神經,而漯河的這一案例,再度讓我們對現行精神病鑒定體制感到不安,也折射出某些地方基層公權力“脫韁”下公民自由權利的脆弱。
現代法治社會,人人享有“免于恐懼的自由”。保障這種自由,需要公權力提供完善的規則治理,以消除公民在生活中可能遭遇到的各種威脅。而無論是民事權利的保護,還是國家的處罰性設定,都將公民的人身安全置于首要地位,或重點保護,或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從嚴規制。然而,這種“底線性權利”,卻被某些人以“精神病”借口擊碎。
作為同樣有可能被鑒定為“精神病”的眾生,我們不得不質問:大劉鄉政府,何來認定精神病的權力?從人身限制后果上講,6年半的“住院治療”無異于6年半的“有期徒刑”。要知道,即便是司法機關,其定罪量刑也得嚴格遵守程序正義的要求。而此案中僅憑鄉政府的意愿,就可以把人關進精神病院強制治療,保護公民人身權利的正常法律秩序被完全破壞。大劉鄉的公權強悍到如此程度,村民徐林東的私權勢必陷入絕境,當地的社會安定及法治穩定又將從何談起?
誠然,在政府權力的強大根系中,最基層環節往往是權力自我控制最薄弱的地方。但除此之外,更需要反思的,可能還是我國的精神病鑒定體制。
由于對精神病患者實行強制治療,很大程度上意味著精神病鑒定將直接影響到公民的人身自由,由此就必須經過法律的嚴格規范。然而,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除了涉及刑事案件外,并未對涉及普通公民的精神病鑒定作出規范,對于這樣一個可能影響公民自由的認定行為,誰有資格進行鑒定,如何啟動鑒定程序,鑒定錯誤應當承擔何種責任,被鑒定者本人及家人有何權利,醫院強制治療的監督等等,在立法上近乎空白。正是因為旨在保障公民不被隨意鑒定為“精神病”的各種規則缺失了,才造成現實生活中精神病鑒定的混亂,也使某些地方政府有空子可鉆。
不單如此,由于精神病認定程序不嚴格,一些單位機構乃至家人都可能將利益沖突者送進精神病院,據報道,西安一精神病專家就被自家醫院定性為精神病患者,這也折射出當前我國精神衛生立法的缺失。
個案悲劇令人激憤,但并非每一次都能進入公眾視野,引起輿論關注。所以,盡快從立法上完善精神病認定的規則體系,加強對精神病認定的監督,不給公民權利保護留下規則縫隙,方是解決之道。
本報特約評論員傅達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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