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安徽靈璧縣一酒店老板因為母親去世,將自己經營的酒店門口的國旗降半旗6天。事后,當地政府成立調查組對此事進行查處,責成該酒店老板寫出書面檢查,當事人承認錯誤,并表示愿意接受一切處分。國旗確實神圣,國家范圍內的降半旗也有明文規定。《國旗法》第十四條規定,對特定的國家領導人,對國家、世界和平和人類進步事業做出杰出貢獻的人死亡時,應當降半旗。對發生特別重大的不幸事件、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的,可以降半旗。具體事宜,由國家成立的治喪機構或者國務院決定。
應該說,這個酒店老板算是個孝子。老話說百善孝為先,為紀念亡母,酒店老板想出了這樣的方式來祭奠母親,不能不敬佩其想像力。或許,他認為,他母親生養了他,也是對人類進步事業的一個杰出貢獻。究其源頭,無論古今中西,后代往往希望光宗耀祖。在古代王朝中一旦兒子、孫子做了高官后,朝廷往往會追封其父母、甚至祖父母。歐陽修在其著名的《瀧岡阡表》中自述,天子推恩,褒其三世,其祖母追封為吳國太夫人等。當然,這些頭銜、待遇不是民間可以自己授予的,當時的國家壟斷了這個權利。甚至,古代連“夫人”、“太太”這些頭銜都是不能擅自使用的。紫色、黃色等顏色都是要分級別的,黃袍不是隨便穿的,否則是要掉腦袋的。而現在,很多人都稱自己老婆為太太、夫人,也不見有人覺得奇怪。有人要穿個龍袍,睡張龍床恐怕也無人理會,甚至會被人嘲笑。畢竟,那個人分三六九等的時代過去了。回到靈璧縣這個孝子事件中來,最根本的問題是,個人降半旗紀念的行為是不是國家法律禁止的事,如是,有什么法律后果?
查《國旗法》第十八條,國旗不得用作私人喪事活動,但《國旗法》沒有規定違反該條的處罰措施。相對來說,第十九條規定,如果有焚燒、毀損、涂劃國旗等行為,輕則拘留等治安處分,重則刑事處罰。一般來說,民間喪事活動會包括出喪、追悼會、安葬、頭七到五七等,不會包括降旗。雖然國葬是包括降國旗的,但是,國葬是一種特殊的活動,我國迄今沒有關于國葬的法律法規,因此,從法律解釋來說,私人喪事中不應該包括降國旗,從立法意圖上來說,用于私人喪事活動也許是指死者或棺材上覆蓋國旗等行為,而且,由于法律中沒有相關處罰措施,立法旨意也明確表明這條規定只是指導性、引導性的規范,畢竟,私人喪事影響也有限。所以,退一步講,即使私人降國旗算作私人喪事活動,政府也無權處罰,因為不存在任何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當地鎮政府成立調查組,出發點應是表明對國旗的尊重,對國旗的尊重是理所當然的。國旗是國家的象征和標志,國旗凝結著一個主權國家的社會觀念、歷史、榮耀和尊嚴。但是,正由于國旗代表國家,國家也保護共和國的所有公民在法律范圍下的活動。私人降半旗致哀既不是一個國事活動,也無法算做私人喪事活動,只是一個“杰出人士”的私人紀念活動。那么,我們對這種類似試圖以“太夫人”等頭銜來“追謚”自己母親的人,是不是該一笑了之呢?
(作者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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