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辦法”洋洋灑灑六大章26款,其中最核心的一條是:勞動者一方以企業工會主席作為職工的首席協商代表,再由職代會推選職工代表參與協商。然而,這一核心條款恰是最軟最不靠譜的一條,幾乎形同虛設。
眾所周知,甭說新世紀初年,即使放到今天,受現行工會制度之束縛,企業工會難有力量和手段來與資方談判。而現有企業職代會制度盡管建立更早,但其軟弱無力之狀一點不亞于企業工會。現狀如此無奈且迄今未有大的改觀,指望“集體協商制”為企業員工維權,不光天真還近乎于“奢侈”。
過去和現在,甭管正起草的“條例”寫得多么周全加縝密,倘若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作為絕大多數企業員工加薪之基礎要件的“工資協商制度”形同虛設——背后是企業工會和職代會繼續雙雙“疲軟無力”,即如日后頒行之“條例”寫得多硬朗,那也只是寫在紙上的“硬朗”。
建立企業職工正常增資制度,還涉及企業效益、產品升級、產業進步、結構調整等一系列確保有錢可加之環節。撇開這些難題都不言,就算錢不成問題,離開本真意義上由工會主打的“集體協商”——本質是勞資薪酬談判,增資恐怕依然口惠大于實至,這涉及到資本的貪婪天性……
剛閉幕的“兩會”上,代表委員熱議、億萬民眾關切政府工作報告所闡述的調整收入分配的三大舉措已向社會承諾,減稅也屬一次分配,能直接幫助低收入者增收。
譬如,那么多代表委員敦促政府提高個稅起征點,說得民眾心頭發癢,可誰曾料想,未及“兩會”落幕,即有財政部官員站出來一錘定音:“目前暫不考慮上調個稅起征點。”理由是“若起征點上調到3000元,繳納個稅者將減少3000萬人。”如此不近人情的生硬回復,無疑向廣大納稅人兜頭潑下一瓢冰水,澆得民意透心涼。聞此,我們不能不問:3000萬月收入在2001元至2999元的納稅人,是否夠上低收入標準?再請問,些許減輕低收入者之稅負,難道不是最具現實價值的“增收”舉措乎?
經上文闡述人們當已然發現,光憑發布一個“條例”而缺乏系統配套改革在前開道,增資知易行難,“收改”更系難上加難。順便再問一句,《工資條例》既然還在起草,能否改關門起草為開門起草,發揚一回立規民主如何?
- 2010-01-18哥抗議不是工作,抗議為的加薪
- 2010-01-05若想“加薪”,就拜“嘉欣”?
- 2009-11-27這年月流行“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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