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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郵政法》
●主要內容:歷經10年修訂而成的新版《郵政法》在2009年4月24日獲得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并于2009年10月1日開始施行。其核心內容就是保障和規范公眾享受郵政普遍服務。
本次修訂主要包括,明確規定了政企分開后郵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較為全面地規定了保障郵政普遍服務的制度和措施;確立了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制度,補充完善了安全監管的職責、制度和措施;修改了郵政業務資費的制定機制和郵政企業專營業務范圍的規定等。
新修訂的《郵政法》第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和第五十九條,分別要求郵政企業和快遞企業“應當加強服務質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服務”;“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務種類、營業時間、資費標準、郵件和匯款的查詢及損失賠償辦法以及用戶對其服務質量的投訴辦法”。
新修訂的《郵政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五十九條規定,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采用其提供的格式條款確定與用戶的權利義務的,該條款適用《合同法》關于合同格式條款的規定”。
新修訂的《郵政法》第三十五條和第五十九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和快件。除法律另規定外,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向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泄露用戶使用郵政服務和快遞服務的信息。
新修訂的《郵政法》在第五章對損失賠償作了專章規定,明確郵政普遍服務業務范圍以外的郵件和快件的損失賠償,適用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對普遍服務業務的郵件也區分平常郵件和給據郵件、保價郵件和非保價郵件,分別規定了不同的賠償原則。特別需要強調的是,對非保價給據郵件和掛號信件的丟失、損毀的賠償,新修訂的《郵政法》在明確限額賠償的同時,還規定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給用戶的給據郵件單證上,以足以引起用戶注意的方式載明有關限額賠償的規定。
●維權亮點:新修訂的《郵政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將“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作為其立法的宗旨之一,并將其貫穿始終。該法建立了郵政普遍服務的保障和監督制度,將保障公民通信權利作為立法的重要內容。建立快遞市場準入制度,明確了包括快遞企業、快遞業務、快件的法律地位。適應郵政體制改革的要求,建立政企分開、權責明確、職能統一的郵政管理制度,并進一步加強政府的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職能,進一步提高了郵政普遍服務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滿足了人民生活和社會發展需要,標志著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郵政法制體系的初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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