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0年7月1日起,因特殊原因在家中或公共場所等非助產醫療機構出生的嬰兒,其在領取出生證時,領取人還需提供法定鑒定機構有關親子鑒定的證明,這是衛生部剛剛出臺的最新規定。(《華商報》2月10日)
筆者查了一下親子鑒定需要攜帶的資料,其中包括孩子的出生證明,而按衛生部的規定,要領出生證明,得先拿出親子鑒定證明來,這真是一個“怪圈”。老百姓在這樣的黑色幽默下,不知道要承擔多少來回奔波、來回被推諉之苦。
應該說,衛生部的初衷是好的,是為了規范醫學文書的書寫與出具行為。然而,規范不能太過死板。不考慮種種特殊情況,采取一刀切的規定其實缺乏“制度理性”。生孩子不同于種樹,種樹可以自由選擇地方,但生孩子存在很多不確定性,孩子生在火車上、公園、廣場、家中這都不是什么罕見的事情。按衛生部的規定,在火車上,孩子意外出生,即便是由乘客中的產科醫生接生,也是領不到出生證的。這有道理嗎?有乘客的見證、有專業醫生的接生還不夠?這些人的證明力還不如親子鑒定一張紙?這樣的規定讓筆者想起了一些地方的管理者,一個缺胳膊少腿的大活人在他們眼中是沒有證明力的,在這個人沒有拿出“殘疾人證明”之前,是不能享受殘疾人待遇的……
其實,即便不考慮“要出生證明,先拿親子鑒定證明;要做親子鑒定,先拿出生證明”的“怪圈”問題,衛生部的這個規定仍然存在諸多困境。首先,親子鑒定并非免費,在當下中國,親子鑒定費用在有的地方高達3000元之多,低的也在800元左右。更主要的是,能做親子鑒定的機構一般在省會城市、發達城市,綜合算來,鑒定費、復印費、交通費都是一筆不小的支出。醫療政策的出臺要本著利民、惠民的宗旨,而這項規定的出臺,很難說切合這樣的宗旨。其次,從醫學倫理角度看,親子鑒定不應該被濫用,過度使用親子鑒定會帶來很多意想不到的弊端。為了一個出生證明,就要進行親子鑒定,這有必要嗎?有實際意義嗎?如果一個孩子被鑒定為和“父親”無血緣關系,是不是就可以不給辦理出生證明?這樣的邏輯基礎何在?難道母親的“出軌”行為應該由孩子來承擔責任?難道這樣的孩子理所當然要承受做一個沒有出生證的“黑孩子”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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