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從事維護農民工勞動權利工作的北京致誠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日前就2008年以來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勞資關系以及勞動爭議案件的影響提交了《實施效果分析報告》。報告顯示,兩部新法產生了積極的影響: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明顯提高、維權成本降低,企業違法成本升高。但同時,仍有相當數量的用人單位并未從改善勞資關系的角度自覺遵守法律,而是采用各種方式來規避法律,逃避責任。(1月21日《中國青年報》)
我相信,在收集了全國范圍內受理的865件農民工勞動爭議案例,并在15個省份進行了相關的問卷調查之后,這一效果分析報告提供的結論,是真實可信的。而且從我們的日常經驗中,也能對結論加以佐證。比如有相當數量的用人單位,從不從改善勞資關系的角度看待和執行法律,反而想盡辦法、動足腦筋,采用各種“花招”逃避法律責任。除了報告中列舉的簽訂空白合同或單方面保管合同,采取隱蔽用工、模糊工時工資以外,我們日常碰到的還有玩弄文字游戲,刪除法律要素等等方式,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利用信息優勢,模糊是非概念,讓員工維權困難或者有口難辯。
舉例來說,國家關于加班費的支付標準早有明文,而企業在合同中,加班只規定計時工資或計件工資,如果讓你加班了,則借口加班費已經含在了計時計件之中,從而掩蓋正常上班和加班中“時”、“件”的不同含義。直白了說,大年初一和日常上班,如果你完成的件數相同,你只能得到相同的工資待遇,根本享受不到3倍于日常工資的人文關懷。再舉個更為“有才”的例子?!秳趧臃ā返谌鶙l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超過了當然應當按加班另行支付報酬。企業為了避免多付報酬,就在合同中把日工資的計薪天數,從國家規定的21.75天延長到30天,然后用月工資進行平均,即日工資=月工資÷30。員工若提出周六加班需付雙倍工資時,公司就說就是這么給你算的(22+4×2=30)。這就實際上稀釋了員工的工資含量,降低了每月的工資報酬。以每月工資2000元計算,你要雙休,月工資就成了1449元。又比如,有的合同不約定工資福利,有的不約定工作地點,這些都為以后的變相裁員留下“伏筆”。更甚者,有的干脆用勞動協議取代勞動合同,你要簽訂勞動合同,就讓你提供與其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即勞動關系的證明。一般人很難提供這種證明,這就給公司不簽勞動合同一個借口,他們會用只能和一家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為由,逼你簽訂勞務協議,而“勞務協議”,是不涉及“五險一金”的。
現在有些外資企業,也在用隱蔽性雇傭關系,規避法律義務。比如,家樂福要求銷售女工進場前,必須由供貨商提供銷售女工已經與其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并開具銷售女工所有社會保險全部繳齊的證明。表面看來,這很重視女工的權益維護,但是且慢,由于這一“證明”并不需要社保中心把關,只需供貨商自己蓋章認可,而實際上,供貨商可能根本未給她們繳納或足額繳納任何保險。這樣一來,那些經常加班加點,又受超市實際指揮的銷售女工,即便遭到超市解雇,由于超市沒有與其“直接”簽訂勞動合同,超市就逃避了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承擔的經濟賠償。
其實,結成勞動關系的勞資雙方,在利益博弈中盡量減少自身的運作成本,這是“經濟人”的理性選擇,其中用足政策,哪怕是鉆政策的空子,大打“擦邊球”,都是可以理解的,這只能促使法律的不斷完善和進步。問題是,法律已經明確規定的東西,再要絞盡腦汁與之叫板,克扣員工利益,既反映了法制意識的淡漠,也顯得做人不大厚道。當然,我們不能完全依賴道德的力量,因為“人”是靠不住的,只能依靠制度的嚴格執行。換言之,正是因為勞動監察的乏力,才使得上述情況普遍存在乃至泛濫成災。遺憾的是,我們至今找不到一種強化執法的辦法,單靠弱勢群體自身的抗爭和勞動仲裁的顧此失彼,根本無法徹底改觀。更可怕的,有的勞動仲裁人員和不良企業沆瀣一氣,充當“高參”,玩了一個貓幫老鼠的游戲,來共同應對法律之劍,就更讓勞動者雪上加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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