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二:科學確定車改范圍和車改對象。應針對不同地區、不同部門、不同崗位、不同工作需要,合理確定車改范圍、車改對象和交通補貼標準。有條件實施車改的地區和部門,除省部級正職以上領導繼續維持現行的專車制度,以及機要、執法等特殊部門繼續保留公車外,一般均應納入公車改革范圍。(1)現任省部級副職領導暫按現行相對固定用車方式實行;(2)市、縣黨委書記、市長、縣長,以及省直廳級單位一把手可實行保證工作用車制度;(3)中央黨政機關司局級及省、市地廳級以下在職干部應逐步納入車改;(4)市、縣級人大、政協一把手根據工作需要派車或參加車改;(5)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應納入車改范圍;(6)各級黨政機關的離退休老干部和離退休高級領導干部,可自愿參加改革或維持現行用車制度,在車改過渡時期內,可采取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
建議三:合理核定交通費補貼標準。核定車改后的交通補貼應從實際出發,量力而行,交通補貼標準要與以下幾個方面相適應:與當地經濟發展狀況、財政承受能力和居民收入水平相適應;與職務級別、崗位性質和實際工作量掛鉤;與工資制度改革以及規范津補貼等財政政策有機銜接,最高月補貼標準一般不應超過乘坐出租車辦理公務支出的額度;核定交通補貼標準要處理好公平與效率的關系。因公務交通費補貼屬于職務消費范疇,不是職工福利,因此,既不能過于懸殊,也不能搞平均主義,嚴禁借改革之名濫發津貼。現職人員退休退職后,原則上不再發放公務交通補貼。
建議四:嚴格強化對確需保留公車的監管。嚴格公車編制和配置標準;明確對機要車、警車、消防車、急救車、搶修車、運鈔車、接待車等特殊公務用車的管理主體、使用范圍、監管責任和處罰規則;對執法等公車實行統一車牌標志,統一噴涂車體,統一標明使用單位和舉報監督電話,便于社會監督,香港、澳門均采取這種方式;對車改后確因工作需要而保留的普通公務用車,應實行集中車管,人車分離,專人保養。有條件的地方可安裝GPS全球定位系統,或在公車上安裝行駛記錄卡,以便于對公車運行狀況進行隨時調度和監控;完善統一保險、定點維修、固定加油制度;加快推廣公務卡消費,對公車購置、維修、保險、加油等實行一卡通,避免現金交易和個人開發票;實行公車使用登記制度,用車必須履行審批手續,公車出行要登記時間、事由、目的地、里程,乘車人和司機要分別簽字,公車用后一律入庫,并定期公布用車記錄;充分發揮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作用,將對公車使用的監督納入到紀檢監察工作的范圍,將交通補貼經費的發放納入審計監督范圍,提高公車使用效率和監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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