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侵犯公民信息犯罪案日前在廣東宣判,被告人周建平因向騙子非法出售個人信息資料,被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成為國內被法院以侵犯個人信息安全的新罪名追究刑事責任的第一人。(1月4日《廣州日報》)
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總是在不經意間遭到了“不明身份”的人的侵犯,這似乎已經成為信息時代中具有代表意義的一種特征。最典型的,就是人們會經常收到一些房產中介、保險公司中介以及高校招生中介等機構莫名其妙的短信、電話等等。每逢此時,人們便忍不住追問:到底是誰泄露了公民的個人信息?怎能讓其一再超脫于刑罰以外?
周建平“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案”的判決,無疑令人對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被保護,充滿了期待。但是,“首例侵犯公民信息案”是不是就意味著開啟了刑責侵犯個人信息安全這種罪行的先河呢?
筆者的答案并不是很樂觀。因為本案中周建平“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中的“公民”,并不是一般公民,而全部都是官員。在這些官員的電話等個人信息被出售,并有人因此而遭到詐騙之前,已經有太多的電話詐騙案發生過了,這些詐騙案當然也有很多被破獲過,向騙子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機構或個人也并非不能查究。但遺憾的是,公眾所期待的“以侵犯個人信息安全的新罪名追究刑事責任的第一人”卻一直遲遲沒有產生,直到本案。這就不免給人留下法律保護也搞“官本位”的感覺。
其次,被刑責的周建平屬于調查機構成員,而調查機構只是公民個人信息泄露的三大環節之一,而對于另外兩個重要環節——搜索引擎和通信公司,相關法律似乎尚未開啟問責的先河。對于前者,由于目前法律并沒有要求搜索引擎承擔辨別義務,姑且不論。但對于后者,盡管通信公司“內鬼”頻出,卻至今未見有哪位責任人遭到過相關法律的懲處。
要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安全不受侵犯,在強化相關法律的同時,必須從源頭上強化責任追究,不能因為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的現象太過普遍而“法不責眾”,也不應該只是環節上的勝利。換而言之,“首例侵犯公民信息案”并不具有破冰意義,對其依舊需要謹慎喝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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