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寧波打工者群體中,有一位姓方的“神奇人物”。他從2004年起,專挑“問題企業”務工,已連續將工作過的12家企業告上法庭,5年里他為自己和工友共提出勞動仲裁36次、訴訟56次,基本上屢告屢勝,被譽為“維權狂人”。外界有人稱其行為方式為“釣魚維權”,屬于“惡意維權”和“過度維權”。(12月28日《浙江日報》)
方先生“從為出口氣打官司,逐漸變成為維權而打官司”的行為,在網絡上引起一片贊譽。與此相反的是,一些企業主和專家稱之為“釣魚維權”。在我看來,方先生雖然明知不能靠一己之力改善維權困境,但也要做一點算一點,這和王海們的“職業打假”不在一個語境。
所謂“釣魚維權”,顯然是對“釣魚執法”的借用,然而這兩者沒有可比性。釣魚執法是公權對原本無犯罪意圖的公民,通過施放誘餌的方式引誘其犯罪;而“釣魚維權”是通過與問題企業建立勞動關系來揭露并起訴其已有的違法事實,除非方先生是故意要求老板不按時發工資、故意要求老板不給加班費不給辦社保,否則怎么能叫“釣魚維權”呢?
指責方先生“釣魚維權”顯然是莫須有。而且,他的維權行為是在法律的框架之內進行,本身不存在“惡意”與“過度”的問題;如果此類指責成立,那么維權律師就不應該成為一種職業。奇怪的是:為什么我們不去指責企業違反勞動法規,卻反過來指責勞動者依法追索理當屬于自己的合法權益?
因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假一賠二”的規定,“職業打假”得以成為一個公益與利益可兼得的行當;然而在勞動者維權領域,《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中對于用人單位不支付加班費等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都只要求其“責令限期支付”,基本沒有懲罰的意思,方先生的維權行為也因此更近似公益行為。
在這里,值得反思的是:“問題企業”那么多,為何只有一個方先生在四處維權?職能部門在哪里?對于方先生的維權行為,有關部門為何不反思,反而只當做是個案?
《勞動法》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并責令改正。試想,如果勞動部門樂于接受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的舉報,并且積極展開監督檢查和嚴格查處,方先生還用得著將“問題企業”一家一家地告下去嗎?
- 2009-12-29“釣魚式維權”多多益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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