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即將試點推行帶有稅收優惠政策的商業養老險,即個稅“遞延”型養老險。試行成功后,這一模式有望在全國普及,屆時企業員工在購買商業養老險時部分可能享受稅收優惠。相關人士介紹,個稅遞延型養老險將采取個人投保、企業安排方式,所繳保費將進入個人養老金賬戶由保險公司專項管理。(12月21日《煙臺日報》)
帶有稅收優惠政策的商業養老險一出爐,這便意味著又一種對老百姓的實惠真切落了地。通俗來講,所謂“延遲納稅”,就是說“參保時不納稅、領待遇時再納稅”。這對我國養老保險的發展善莫大焉。
在“延遲納稅”優惠政策框架下,只要一設置每月的延稅限額,假設為500元,那么這就意味著,從工資中列支的這部分錢將不再繳稅,而是能一直延緩到領取養老金時再繳。到了領取養老金時,如果每月領取的錢只要低于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投保人就可以“理直氣壯”地不用再繳稅了,這就相當于減免了稅;如果高于起征點,只要按當時稅率進行扣繳就可以了。
在我國之前出臺的“金融30條”中,首次正式明確“研究對養老保險投保人給予延遲納稅等稅收優惠”這標志著保險業稅收優惠邁出第一步,這無疑也將保險需求的對刺激起到良性作用。在我國,企業應選擇“企業年金”的形式,結合職工的工資情況參保。而在實際操作中,不少企業都沒有真正實行。按照當前政策,企業出資籌集“企業年金”費用在工資總額4%以內,可列支在經營成本中,若高于4%,資金就必須從企業稅后的自有資金中支出,這樣的話,企業寧愿直接把錢用在其他地方,直接變成給職工的福利了。后者顯然有著更大的吸引力,這中吸引力給“轉移”的結果,直接造成保險的變相“流失”。
養老險保費“延遲納稅”政策,是改變以上狀況的一條利好消息。首先,“參保時不納稅、領待遇時再納稅”表面上看是“早晚要納稅”,而是實際上時間被延緩后,投保人的“時間價值”就被保護了。或者說,延緩納稅后的本金,在被延緩的十幾年甚至幾十年內,產生的投資價值更有利于投保人。
其次,“延遲納稅”也是一些發達國家常采用的方式。美國就有著名的“401K計劃”,德國也有制度保證“參保時不納稅、領待遇時再納稅”。這樣的好處,會促進更多企業拿出錢幫職工進行投保。對職工個人來說,就能在退休時享受到相應優惠。
上海帶有稅收優惠政策的商業養老險試點的推出,可為全國點亮一盞“燈”。真心希望,全國都能盡早實現養老險保費延遲納稅。這無疑對國家減輕養老負擔,以及促進養老保險健康發展大有裨益,同時,獲得更多的穩定資金后,更可進行更多有益投資。無論于公于個人,這都是一項利國利民的好事。
- 2009-12-07“明白納稅”,才能擺脫“糊涂賬”
- 2009-12-04什么才是納稅知情權
- 2009-12-03權利和義務對等才像個真正的納稅人
- 2009-12-03納稅人權力
- 2009-12-03明確納稅人權利 即使虛置也是進步
- 2009-12-03納稅人的憲法權利更不可忽視
- 2009-12-03納稅人權利不止于稅務解讀
- 2009-10-21科研經費被“自娛自樂”是在浪費納稅人的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