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為:一頭要“提”一頭要“降”
www.fjnet.cn?2009-12-20 10:30? 郭翠日?來源:廣州日報
我來說兩句
日前,首都見義勇為基金會有關負責人透露,對見義勇為者的救助標準目前仍為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有關部門正在探討將救助標準提高至“各區縣當地的人均收入水平”。(12月19日《北京日報》)
這體現了對見義勇為者的肯定與關心,有助于為許多因為見義勇為而陷入困境的英雄們解決現實困難,值得肯定。不過,當務之急,除了應該積極提高見義勇為者的救助標準,還應該積極降低見義勇為者的認定標準。
今年4月14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青銅峽市第三中學高二學生張帆在救落水同學馬某時,不幸與馬某雙雙溺亡。有關部門卻認定張帆的行為不屬于見義勇為。其原因就在于按照當地的有關條例,只有在不法侵害行為正在發生時,公民出面制止或協助制止的行為才被認定為見義勇為。類似的現象,在全國多個地方都有出現過。
“降低”見義勇為的認定標準,其實并非是真正的“降低”,而只不過是讓見義勇為的認定更加符合實際情形、更加以人為本而已。在實際操作中,對于那些因為見義勇為而蒙受損失甚至是作出巨大犧牲的,國家和社會都理應盡力給予救助、補償,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不斷提高救助標準;而對于那些見義勇為時有幸保護好了自己、沒有蒙受實質損失和遭遇傷害的,則也應該給予認定,可以給予精神上的鼓勵,比如登報表揚、發給證書等。這樣做,就能更好地避免見義勇為卻得不到認定、英雄流血又流淚的現象發生,可以激勵更多的公民加入見義勇為的行列,使得社會上的見義勇為者越來越多,有利于倡導良善風俗、促進法治建設。而過高的“見義勇為”標準,勢必導致大量的見義勇為現象被忽視,也會打擊人們見義勇為的積極性。
因此,在提高對見義勇為者救助標準的同時,適當“降低”見義勇為的認定標準,使更多的見義勇為者得到承認、受到鼓勵,同樣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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