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底開始,云南省昆明市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的負責人相繼接到一個指令:從即日起,各單位的職工要在12月20日前自覺拆除自家的防盜籠,公職人員沒有任何補助,且必須百分之百拆除,如不執行將嚴厲問責,或可能被開除公職。(12月18日《法制日報》)
防盜籠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障人民財產安全的作用,但隨著社會的發展,除有礙市容觀瞻外,防盜籠已成為嚴重的安全隱患。比如說,發生火災、煤氣泄露等突發事件時,防盜籠給救援人員帶來困難;比如說,這些防盜籠由于建筑墻面的風化和金屬構件的銹蝕,極有可能從空中墜落,形成重大的安全隱患。
不可否認,昆明市拆除防盜籠的初衷是為了市容整潔,街巷美觀;也不可否認,拆除防盜籠是為了讓群眾的生存環境達到一個新的高度,讓所有居住者生活得更健康,心情更舒暢。拆除防盜籠說到底是一項具有前瞻性的工作,按理說應該支持,但為什么卻引來昆明市居民乃至全國民眾的巨大爭議呢?
安全問題的擔心可能是第一位的。安裝防盜籠的,一般都是那些比較老舊的小區,而這些小區往往物業和保安工作相對比較落后。即使有防盜籠,都還屢屢發生入室盜竊事件和其他系列治安和刑事案件,更不要說沒有防盜籠了。在社會治安還不是太樂觀的這種現實下,民眾對拆除防盜籠的后果擔憂不無道理。
經濟補償問題也是一個重要方面。雖然外挑式防盜籠多屬于擠占公共空間的行為,但對于普通民眾,政府要充分考慮到歷史原因,給予適當補償。當時為裝防盜籠,有的人家花了數千元甚至更多,現在拆除,應該如何補償,是普通民眾所關心的。解決了這些問題,才能獲得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如果政府采取居高臨下的高壓政策,勢必引發民眾的普遍不滿和強烈抵制。
而且,我們從依法行政、政治文明的角度來分析,昆明市運用行政手段強勢推進的做法也是欠妥的。不要說普通民眾的權益理應受到保護,即使是公務人員,也不能隨意剝奪他們獲得賠償的權利,更不能因為反對和抵制拆除防盜籠就要被開除公職。因為安裝或拆除防盜籠是公務人員的個人行為,與他們的單位和工作無關。
我們要認清拆除防盜籠的優越性,也要認清拆除防盜籠的艱巨性。首先,要從解決治安問題入手。如果真正做到了夜不閉戶的可能,那么誰還會自我“收監”呢?其次,要做好補償補償工作。標準的確定可召開聽證會,調動民眾的積極性,讓更多的民眾參與進來。如果社會治安形勢大為改觀,如果補償工作讓民眾滿意,那么拆除防盜籠的問題也就將不再成為問題。
歷史早已證明并將繼續證明:只有獲得人民群眾的認同和支持,我們的路線、方針、政策才會順利地得到貫徹執行;只有獲得人民群眾的信任和擁護,我們的事業才會從一個勝利邁向另一個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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